网站首页 成功案例 辩词赏析 刑辩学苑 刑事法律 新闻中心 省外名律 联系我们
 
  现在的位置:首页 >>刑辩学苑
律师在刑事案件中到底有何作用?
页面功能 [双击滚屏] 【字体大小:  】 【字体颜色 】 【打印】【关闭
 

时常听到有人说,在中国刑事审判中,律师仅仅只是走走程序,没什么作用。对此,笔者不敢苟同。也许你请的律师没有完全尽责;也许律师尽责了,只是你没有完全看到;也许是审判结果不理想,所以对律师不满;也休……

不论是那种情况,你说的可能是事实,但是那并不是律师的整体。据笔者了解,笔者周围的刑事律师绝大多数都是认真负责的。为了使当事人无罪或者罪轻些,辩护律师往往是绞尽脑汁,甚至因此而丢掉饭碗,乃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也不在少数。因此,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绝大多数是认真负责的,这是不容置疑的。

那么律师在刑事案件中到底能起到何作用呢?依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笔者结合办案的程序,归纳如下:

一、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作用

侦查阶段,一般是指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开始至案件侦查完毕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止。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往往被羁押在看守所,除了律师和办案人员以外,包括家属在内其他人员均不得会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因此在侦查阶段,律师的主要作用为:

(一)依法会见,提供法律咨询

1、律师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通报家属情况,缓解犯罪嫌疑人的焦灼情绪。很多犯罪嫌疑人由于无法接触到律师,无法了解外面的情况,导致异常焦虑。

2、向犯罪嫌疑人了解基本案情,并为其进行法律解答。使其知道自己的行为涉嫌的罪名,可能受到怎样的处罚。使犯罪嫌疑人做到心里有数,知道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

3、律师可以从犯罪嫌疑人处了解到其无罪或者罪轻的犯罪线索,帮助做一些固定有力证据的工作,为以后的法庭辩护做准备。

4、帮助犯罪嫌疑人争取立功,尽量减轻刑罚。

(二)代为申诉控告

如果在侦查阶段中,司法工作人员存在使用肉刑或变相使用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如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或者以较长时间的冻、饿、晒、烤等手段刑讯逼供的,律师可以代为控告,向有关部门和领导反映这一事实,使其受到法律制裁,进而维护犯罪嫌疑人的权益。

(三)申请取保候审

对案件相对简单,事实清楚,在解除强制措施不至于危害社会;或有相关证据证明其患有心脏病、传染病等等严重疾病,不再适于集体关押情况时,律师可依法为其申请取保候审,要求变更强制措施。

(四)申请调取证据或申请重新鉴定

通过会见,若犯罪嫌疑人对于侦查机关所作的鉴定结论不服,可以通过律师申请重新鉴定。从而进一步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五)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代理行使其他民事权利

犯罪嫌疑人身在看守所,失去了人身自由。对于非刑事方面的其他权利,已经无法正常行驶。依据现有法律,律师可以接受其委托,代为行使合法的权利,维护其正当利益。

二、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作用

审查起诉阶段一般是指案件已经侦查完毕移交到检察院起诉机关始,到检察院起诉到法院止。这个阶段,犯罪嫌疑人家属等案外人员仍然只能通过律师才能见到犯罪嫌疑人。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做如下工作:

(一)会见犯罪嫌疑人

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并且会见次数不受限制。司法机关不派员在场,律师可以单独会见。通过会见,征求犯罪嫌疑人对起诉意见书的看法,及可能提供的相关证据线索,为审判阶段做准备。

(二)与检察官沟通

律师可以从检察院处更深入地了解相关案情;可以阅读或复印涉案的鉴定技术材料、起诉意见书等;可以就了解到的案情向检察机关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和此罪与彼罪的法律意见。若检察官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可能案件被发回补充侦查或者不予起诉。而且通过沟通,可以进一步了解承办检察官的主要办案思路,为后期开庭做准备。

三、律师在审判阶段的作用

审判阶段,一般指法院自受理公诉人的起诉书到一审、二审的判决生效之日止。在审判阶段,是律师最能发挥作用的阶段。

(一)复印全部案卷

由于法律规定,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复印的材料有限,但是本阶段,律师可以复印检查机关递交的全部案卷材料。可以全面分析检察官的办案思路及证据,为辩护做准备。在约见法院时,可以提供证据线索及进行法律沟通。

(二)会见被告人,征求意见。

本阶段,犯罪嫌疑人已经改叫被告人了。律师在到法院阅卷后,应该再次去会见被告人。对于自己的办案思路,征求被告人的意见,确定是做无罪辩护,还是做有罪从轻辩护。并进一步对检察官提出的证据,与被告人进行核实,并提供针对的证据。同时,告诉被告人法庭开庭的程序,以便被告人做充分准备,不至于到时过于恐惧。

(三)开庭准备及庭审

在完成上述两步工作后,也就快要正式开庭了。作为辩护人,通常会认真研究案情,做好开庭的充分准备。就重大疑难案件聘请国内著名的刑事专家提供权威意见,支持辩护观点。必要时,律师可以找相关媒体监督、呼吁,以保证公正的审判。

在庭审中,针对公诉人的证据,辩护人有权发表质证意见,并有权提交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在法庭调查阶段,有权对委托的被告人及其他被告人、证人、鉴定人等等进行发问。针对法官归纳的争议焦点,充分发表辩论意见。

四、一审宣判之后的律师作用

一审宣判之后,若被告人不服,可以通过律师进行上诉。律师针对一审判决书中认定的事实,以及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起草刑事上诉状。通过会见被告人,在征求意见后,代为上诉以及进行辩护,进而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二审仍然不服的,律师可以代为申诉;对于申诉结果不服的,律师还可以代为向上一级法院申诉。

总之,在整个刑事案件的过程中,法律都赋予了律师足够的权利,以便保障处于相对弱势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权利。笔者认为,实践不止一次地证明,许许多多的成功案例后面,都有律师的身影在忙碌着。

 

资料来源:深律网



合肥总所地址:合肥市庐阳区阜阳路191号政通大厦A区6、7、8楼,电话:0551-67890002
蚌埠分所地址:蚌埠市蚌山区天洋新世纪大厦17楼,电话:0552-2040002
上海分所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崂山路526号江苏大厦10楼B3-B4室,电话:13661832468 

皖ICP备13008647号

皖ICP备130086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