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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辩护律师关于一起抢劫罪的个案感悟 (附:本案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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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我的指导老师曾经说过:“对于刑事辩护,和经济学的木桶原理一样,律师的辩护只是其中的一个板块,往往不能决定全局,但是我们力争不当短板。”作为一个刚刚踏入刑事辩护领域的青年执业律师,我不断在每个案件之中揣摩这句话的内涵和深意。刑辩律师既要具有勇于接受不利判决结果的心态,也要有在屡战屡败后依旧不屈不挠的精神。今天,笔者将从刚刚与本所李惊惊律师合办的一起抢劫案件之中来传递自己对于“全局”以及“短板”的理解,不当之处,恳请前辈斧正。

二、案情简介

本案发生在2016年的夏天,赵某某、李某、邱某(本案当事人)和罗某四名未成年人在网吧相互壮胆,最终确定了所谓以“溜兔子”的手段确立“江湖地位”、获取零花钱,犯罪目标不以有无钱财为标准,体态弱小、不能反抗即可,事情朝着计划的方向进行,在学校附近发现了被害人后数人上前实施殴打致被害人轻微伤,过程中李某与赵某某不乏言语的怂恿以及对打人姿势的“炫耀”,完后赵某某暗中向被害人索要钱财50元,之后各被告人将赃款挥霍。

三、屡次失败的取保候审

老实说,起初在接手这起案件的时候,本人并没有料想到公检两家的态度会如此强硬。公安机关以抢劫罪定性,拒绝取保候审,态度坚决;批捕阶段将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送至侦监部门,石沉大海;审查起诉阶段数次修改、整合的辩护意见,公诉部门不予回应。随着时间一天天推移,得到的所有信息都暗示被告人很大可能将面临判处实刑。

四、无法决定全局、但必须考虑全局

但是,我和李律师仍然坚定的认为,本案虽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但是社会危害性明显小于同类犯罪,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以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寻衅滋事罪、抢劫罪的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定性为寻衅滋事罪更加符合立法本意,庭前此观点一出,公诉人当即提出异议,表示定性不会更改。

庭审辩论阶段,关于定性部分,诉辩双方各执一端,分别发表了二轮意见,辩护人没有因为公诉人态度的坚决而妥协。庭后,赵某辩护人王律师找到本人闲谈并以前辈的身份建议庭审中对于公诉方不愿放弃的指控,辩护人不可争锋相对,否则定性辩护非但得不到认可,反而会激怒公诉方,对被告人不利,毕竟刑事案件辩护人所处的仍然是弱势地位。

在听完王律师的指点之后,本人一方面感叹现有司法体制下公诉方的强势,律师难以决定全局;另一方面更加坚信了律师在刑事辩护中难以决定全局,但要着眼全局。因为打一开始,本人并没有寄希望于法院会改变定性,目的只是为了传递一个观点:“本案以获取财物的数额、手段以及伤害结果来论,以寻衅滋事罪定性稍显牵强,举轻明重,以抢劫罪定性并量刑严重违背立法本意,不能达到宽严相济的刑罚要求,法院可以不采纳律师的改性意见,但是量刑中不能回避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问题,从而以同类犯罪的量刑标准进行判决。”大年29,中国的新年即将来临,本人也收到了法院的判决,结果如预期一样,法院并没有采纳辩护人关于改变定性的意见,同样在判决书中也没有对这块就行说理分析,但是被告人获得了缓刑的判决结果,与家人团聚。

五、年轻律师避免成为“木桶短板”

在现行司法体制之下,公诉机关的过度指控、错误指控客观上为辩护律师专业技能的发挥创造了空间。辩护律师则应顺势而上,在透彻的掌握案件事实,严格审查全案证据的前提下综合考虑每一个辩护意见提出的目的以及所要达到的效果。因此,年轻律师在起初执业时,即便部分意见很难被采纳,但仍然要对案件进行细致入微的分析、思考,只有将案件辩点进行网罗对比之后,我们才有遴选案件核心争议点的可能,而对于无法突出案件重点,无法解决实质问题的辩点,则考虑剔除,使得最终的意见精炼、有效。“法律漠视琐碎,但成败在于细节之中”。

投稿:谭志伟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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