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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如何从没有辩点找辩点】仅有“如实供述”情节,如何进行辩护? ——定性与定量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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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如何从没有辩点找辩点】仅有“如实供述”情节,如何进行辩护? ——定性与定量区分

                                                        来源:智豪律师 刑事法律圈

在研究自首问题时,多数论者在论及自首,尤其是余罪自首的认定中提出,“构不构成自首是一个问题,而构成自首后对于犯罪人如何恰当地处罚完全是另外一个问题”,该观点是将自首的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区分。同样的道理,认定“如实供述”、进行相应的辩护时,也应当将如实供述的定性与定量相区分,在如实供述的量刑辩护、量刑裁判中构建一个与如实供述的时间、范围、程度等定量相对应的“梯度从轻、减轻处罚模型”。

定性中,不能仅将犯罪嫌疑人到案后立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的认定为如实供述,而将犯罪嫌疑人到案后未交代自己的罪行直到庭审时才如实供述罪行不视为如实供述。两者在如实供述的定性层面是一致的,都属于如实供述,只不过定量分析时予以区别从轻。定量中,法律规定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具体如何从轻、从轻多少需要根据如实供述的时间、范围、程度以及效果、动机等方面综合比较。

贝卡里亚在论述刑罚与犯罪相适应的思想时提出了刑罚阶梯论,“由于民族情感被随之削弱,个人能从自己的越轨行为中捞到好处,增强了犯罪的推动力。”“如果对两种不同程度地侵犯社会的犯罪处以同等的刑罚,那么人们就找不到更有力的手段去制止实施能带来较大好处的较大犯罪了。”基于此,贝卡里亚提出建立一个由强到弱的刑罚阶梯。“有了这种精确的、普遍的犯罪与刑罚的阶梯,我们就有了一把衡量自由和暴政程度的潜在的共同标尺,它显示着各国家的人道程度和败坏程度。”根据贝卡利亚的刑罚阶梯构想,如实供述的量刑裁判中也可以采用不同程度的从轻、减轻阶梯,也即:

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后如实的交代了自己罪行,都应当认定如实供述,这是定性层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成立如实供述后,需要根据如实供述的具体情况具体裁量从宽幅度,这是定量层面。

如实供述的梯度从轻、减轻处罚模型可以根据供述的时间、范围、效果等要件,进行分类排列:

第一,供述的时间可以分为:第一次讯问时即供述、庭审前供述、庭审中供述。

犯罪嫌疑人在第一次讯问时即如实供述,区别于犯罪嫌疑人到案后未供述、庭审前或庭审中才如实供述,应获得较大幅度从宽。

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自首中如实供述的时间应当限定于第一次制作讯问/询问笔录时,然而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坦白中如实供述的时间,各地法院掌握标准也不一致。从如实供述的立法旨意出发,为了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成本,兼顾悔罪态度,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即如实供述的价值显然要大于到案后未供述直到庭审前或庭审中才如实供述。相应的,应当给予前者一定程度的从宽。

第二,供述的范围可以分为:供述被指控的罪行、供述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供述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外的案件细节。

其一,犯罪嫌疑人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同种罪行,可以或应当从轻。

与犯罪嫌疑人仅交代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相比较,犯罪嫌疑人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同种罪行体现了其毫无避重就轻、侥幸逃避的心理,愿意面对自己所有犯罪行为,承担全部犯罪后果。因此,1998年两高《解释》4条规定,可以酌情从轻或一般应当从轻处罚。《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也对犯罪嫌疑人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本人的其他同种罪行的行为给予较大幅度的从宽。

其二,犯罪嫌疑人供述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可以酌情从轻。

根据1998年两高《解释》第1条规定,共同犯罪中犯罪嫌疑人构成如实供述不仅要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而且还要供述所知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1998年两高《解释》第6条对共同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行为予以鼓励,并规定了“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其三,犯罪嫌疑人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之外的所有犯罪细节,可以酌情从轻。

根据1998年两高《解释》第1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就可以认定如实供述,理论和实践观点也均认为,由于犯罪嫌疑人记忆能力和主观认识不同,不能要求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就能够彻底交代所有案件细节,只要其交代了对定罪和量刑有重要影响的案件事实就属于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属于如实供述。相对于仅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不仅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还供述所有犯罪细节的情况下,体现了其认罪诚恳、悔罪积极,理应给予犯罪嫌疑人更大的从宽。

第三,供述的效果可以分为:供述有助于收集定案证据和供述已有证据指控的事实。

犯罪嫌疑人仅对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犯罪事实如实供述的行为,区别于司法机关虽掌握犯罪线索,但主要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如实供述搜集定案证据的情况。司法机关虽掌握犯罪线索,发觉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可能因证据不足而无法提请批准逮捕或无法起诉,借助于犯罪嫌疑人的如实供述司法机关重新收集对于定案有重要作用的证据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的如实供述行为明显更具价值,应获得更大幅度从宽。

第四,除了上述供述的时间、范围、效果对如实供述量刑有影响之外,供述的动机和供述的一致稳定性也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影响从轻幅度,辩护律师可以予以深度扩展。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稳定一致,没有反复翻供,区别于供述后翻供一审判决前又如实供述,应获得较大幅度从宽;基于悔罪动机的供述行为区别于非悔罪的供述行为。前者供述中附带着认罪态度、悔罪表现,而非悔罪的供述可能只是诉讼策略上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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