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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规模最大集资诈骗案主犯一审被判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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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羊城晚报     中金网

蒋洪伟等人上午在法庭上听判 记者 黄巍俊 摄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上午对涉案近百亿元、迄今为止中国规模最大的“广东邦家公司”集资诈骗案24人作出一审宣判,其中被告人蒋洪伟被认定为主犯,被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去年通过刑法修正案(九)取消集资诈骗罪死刑的规定后该罪的最高刑罚。

  制造集资高额回报假象

  蒋洪伟1971年4月出生于吉林省吉林市,大专文化程度。法院查明,蒋洪伟于2002年12月至2010年8月间,在广州先后注册成立广东邦家公司等四家公司,并相继在全国16个省、直辖市设立了64家分公司及24家子公司。蒋洪伟等人以上述公司的汽车等实物租赁、保健品和有机食品销售等业务为掩护,在未取得政府部门融资行政许可的情况下,采用推销会员制消费、区域合作及人民币资金借款等方法,在全国范围内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

  经司法会计鉴定,广东邦家公司等四家公司在2002年12月至2012年5月期间非法集资金额为9953044200元,受害的社会公众人数多达23万余人次。

  上述非法集资款按蒋洪伟指示汇入蒋洪伟的个人账户及其指定的私人账户,由蒋洪伟控制和调拨使用。集资款除用于广东邦家公司等相关公司业务项目的生产经营活动外,蒋洪伟等人为扩大非法集资的规模,将集资款用于上述被告人等公司员工的奖金和业绩提成共55206.43万元、参与集资的社会公众的到期本息支付共802939万元,从而制造社会公众的集资款得到高额回报的假象,达到进一步吸取社会公众集资款的目的。此外,本案的部分集资款蒋洪伟无法交代资金去向,上述公司的账册记载不清,去向不明,造成社会公众巨额集资款无法返还。

  法院认为,被告人蒋洪伟等7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周文凤等17人在同案人蒋洪伟的指使下,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院还认定蒋洪伟在共同犯罪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法院一审判决蒋洪伟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23人被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至有期徒刑14年不等,并处相应的罚金;法院还判决违法所得、财物按比例发还各被害人。

  判后,审判长问及上诉情况,称想上诉的请举手,四五名被告人举手,但蒋洪伟未举手。

  早前的2014年年底,广州中院对该案王民权、张岩等4人做出了一审判决。王民权、张岩后被广东省高院终审认定为主犯,被以集资诈骗罪分别判刑14年、7年,并处罚金40万元、10万元。

  广州检方介绍,这起集资诈骗案由公安部挂牌督办,是迄今为止全国规模最大、涉案金额最高、受害群众最多的金融犯罪案件,涉及28名被告人、全国88家公司,卷宗材料达8000余册。

浙江本色控股集团非法集资案

   位列“2012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典型案件”第三位的吴英集资诈骗案就曾经轰动一时。

   吴英系浙江东阳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身上曾经打着“美女”、“浙江女首富”等标签,被传结识南亚军阀分得巨额遗产,拥有38亿元财富,成为广受媒体关注的80后“富姐”。

   这个传说中的“亿万富姐”,以高投资回报为诱饵,从多人处集资达1400余万元,并且在已负债上千万元的情况下,继续以高息和高额回报为诱饵,大量非法集资,并用非法集资款先后虚假注册了多家公司。

    2007年2月,吴英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2009年12月18日,因集资7.7亿元,其中3.8亿元尚未归还,浙江省金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后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最后从死缓减刑至无期徒刑。

e租宝的悲剧 

  涉及资金700多亿元的“e租宝”,被深圳经济犯罪侦查局以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立案侦查。次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发布信息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2015年12月底批准逮捕涉嫌利用“e租宝”平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林某飞、郭某影等9名犯罪嫌疑人。

  事情发展至此,e租宝事件可以说已经没有定性方面的问题,既然警方已经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那之后的就是提交法院进入司法程序。关于e租宝的详细情况还有待警方查证,在此,笔者想要谈的是与其牵涉的几方面机构、单位以及投资人的问题。

  E租宝母公司为钰诚集团,从网上搜集的消息看,e租宝的运营模式是以母公司的项目作为融资标的向市场投放产品进行融资。无论这种模式是P2P也好,A2P也好,从根本上来说就是企业融资再投资。当然,根据现在的一些消息,e租宝仍然有涉嫌诈骗的可能,所以是否真的把融到的资金用于投资还得等待警方消息。但是,从e租宝这件事可以反映几方面内容:

  民间资本市场巨大。E租宝正式上线是2014年7月,于2015年年尾被查封,寿命仅仅一年半不到。可其融资金额却达到惊人的700多亿。虽然,这其中有其大力投放广告、宣传的因素。但是,根本原因还是民间有旺盛的投资需求。从中可以看出,目前存在于我国国内的资产荒情况有多严重。

  金融改革监管跟不上。e租宝上线运营时间虽然并补偿,但是其涉及金额却是异常庞大。笔者的疑惑是,为什么要到资金体量发展到700多亿才引起监管层关注?之前在干什么?E租宝其实只是行业的一个缩影。如今在中国国内的第三方理财平台可谓乱象众生。P2P、万能险、3M互助平台等,五花八门的企业平台令人眼花缭乱。这种情况正是国家提倡的金融改革所致,“法无禁止即可为”是李克强总理提出来的理念,但这个理念有个前提条件,即这个“法”必须能有效控制违法犯罪行为。可现在的情况是,中国国内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能力完全无法跟上改革的步伐。从2015年6月份的股灾中就能看出,一开始支持杠杆资金以至于场外配资、伞形信托野蛮生长,问题发生后才事后剿灭。P2P行业的肆虐从2013年起就开始了,可直到今年管理层才开始全面管控P2P行业。显然,我国的金融改革配套制度非常落后。

  投资者缺乏辨别能力。那么多上当受骗的投资者,其中也不乏资金体量巨大的成功人士。究其原因就是缺乏金融专业知识。现在的投资者一味的轻信别人说的,还有广告、名人代言。唯独就没有自己去实际调查、搜寻资料、自己思考判断。以这种处事方式投资,无论到哪个国家都必然会遭遇欺骗。因为在金融领域,监管只能起到事中调控的目的,而无法做到事前预防。要预防被骗只能靠自己。

  对于已经受伤的投资者来说,恐怕唯一能做的就是祈祷、等待。但是,类似这种案例,最后能够返还给投资者的都已经所剩无几。因为一旦进入司法程序,都要经过漫长的等待时间。且不算资金时间成本,即使最后破产清算,能够给到债权人的也不会很多。如果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业务员(理财师)是无罪的,破产清算后的资金优先偿付业务员工资,随后是缴纳国家规定的税费,之后是向中介机构(律师、审计师、评估师)付款,最后才轮到债权人。如果定性为集资诈骗,那也是按剩余资产进行分配。而且还是在国家没收非法所得之后,当然,国家是否愿意把非法所得用以补偿投资者的决定权在政府。所以,对此不能抱有太大希望,权当花钱上学买教训。

  第一,是出借还是投资可以按照e租宝的合同文本确定,相信所有e租宝的合同文本都表明的是“投资”而非“出借”。当然,其中也不排除一些网上交易连法律文本都没签的情况,这在第二条中笔者会详细说明。

  第二,即使是出借,也是违法行为。因为无论是e租宝还是项目标的,借款人都是企业,企业向民众借款就是发债行为,根据《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批;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发行和变相发行企业债券。中央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计划委员会(现为国家发改委)审批;地方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会同同级计划主管部门审批。相信无论是e租宝还是项目标的企业都没有经过所谓的审批流程,要不然业务员们在推销时早就拿出有关部分的红头文件大肆宣扬。那结果很明显,无论是e租宝还是项目标的企业,这种发债借款行为本身就是非法的。更何况,e租宝投资者是直接与e租宝建立债务关系,所以即使是“出借”,也是由e租宝承担偿还责任。在e租宝破产后,由于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最后损失也还是由债权人承担。因为破产清算的偿付优先级。

e租宝会被怎么判?

从上面的几起非法集资案件来看,主犯被判的量刑都较为严重,甚至“罪可致死”。

第三方数据显示截止去年12月8日,e租宝总成交量745.68亿元,总投资人数90.95万人,待收金额约703.97亿元,比半年前激增775%。这么大的数额,涉及这么多的投资人,影响如此之大,只定性为非吸不仅令人困惑,恐怕也难以服众。

不过判多少还是取决于e租宝案件的情节和证据。也可能一部分项目非吸;一部分集资诈骗。据小融了解,在我国,与非法集资相关的罪名有两个,一个即为我们提到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另一个叫做:“集资诈骗”。从量刑上看,后者较前者量刑要重许多。另外,e租宝和前面列举的几个非法集资案还有一个本质的不同,e租宝属于网贷案件。总之,在法院正式宣判之前,e租宝一案的最终量刑也不可轻易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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