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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处罚——赵云天(化名)受贿案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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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处理结果:

   一审法院采纳了辩护人对被告人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审判长、审判员:

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赵云天近亲属的委托,指派单玉成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参与本案的二审诉讼活动。为切实履行职责,辩护人对本案的量刑问题发表相应意见,供合议庭参考,兼与出庭检察员商榷。

一、原审法院认定赵云天收受胡奇峰1.8万元贿赂,遗漏了赵云天在出差归来后退款未果这一影响被告人量刑的案件情节。

原审判决认定赵云天收受胡奇峰的贿赂中,被告人赵云天的多次供述及胡奇峰证言一致表明,赵云天在出差后提出将提前预收差旅费用2万元中的1.5万元归还给胡奇峰;因胡奇峰不愿意收回,并表未将该款送给赵云天了,此时赵云天才产生非法据为自己所有的意图,收受了该款,不是在出差之前便具有受贿的意图。而原审判决忽略了赵云天退款未果这一案件情节。

前述情节虽不影响赵云天的受贿数额,但对于确认赵云天的主观恶性及行为的社会危害有所差别,且对量刑有相应的影响,请二审法院予以适当更正。

二、根据赵云天的量刑情节,对其进一步从轻处罚或者适用缓刑,更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目的,能够起到更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赵云天的主观恶性不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大,犯罪情节相对较轻。

首先,赵云天在科技局工作未能独善其身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环境因素的影响,及其犯罪行为主要是未能抵抗外界诱惑,基本上没有主动利用权力寻租的情况,体现其主观相对恶性不大。

其次,赵云天没有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利益的情况,行为也没有产生其他危害社会的结果,因而其犯罪行为的危害不大。

前述主、客观因素系评价职务犯罪情节轻重的重要标准,辩护人据此认为赵云天的犯罪情节相对较轻。

()赵云天所具有的自首、积极退款、自愿认罪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十分突出,充分体现其人身危险性消除,没有再犯可能。

首先,符合自首条件情节可以体现为多种不同的形态,能够体现被告人悔罪及其人身危险性消除的彻底性,司法解释据之规定了不同的从宽幅度。在本案中,赵云天没有被纪委双规,仅仅在谈话时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违法违纪事实,因而系较为典型的自首,可从宽幅度较大。

其次,赵云天不仅全额退缴了非法所得,且是在纪委调查时便已经退缴,体现其态度的积极。

再次,赵云天的自愿认罪贯彻整个诉讼程序,无论侦查、批捕、起诉、一审还是今天的二审庭审,其诚恳的认罪、悔罪态度始终如一,在纪委谈话期间,从未有过任何反复。

这些情况均充分体现了赵云天十分恳切的悔改态度,可以使我们相信其不会再从事危害社会的行为。另外,由于受贿罪需要具有身份条件,而赵云天因本案已经被双开,在客观上也已经丧失再犯此类犯罪的可能性。

()赵云天犯罪情节及量刑情节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对其进一步从轻处罚或者适用缓刑更加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1、适用缓刑的合法性:

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赵云天的情节适合法定条件,辩护人不予赘述。

2、适用缓刑的必要性:

惩罚只是刑罚的手段,其目的在于教育或者说犯罪预防。预防则包括针对被告人本人的特殊预防与针对社会公众的一般预防。在本案中,由于现有事实表明赵云天确实已经悔改,且不具有再犯可能,对其本人的教育或者说特殊预防作用本来就已经实现;而本案诉讼过程中对其进行一年多的羁押及审判,赵云天已经丧失其原来生活的工作岗位,同样已经起到了教育社会公众或者说一般犯罪预防的目的,判处其三年有期徒刑并无实际必须,属刑罚过剩。相反,根据其所具有的从宽情节,依法对其适用缓刑或者进一步对其从轻处罚,更加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更加符合刑罚的谦抑性原则,可以起到更好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法院提出对于职务犯罪案件减轻处罚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的情况要从严掌握,并非不能适用。并且,在同一意见中还同时也提出了以宽济严的要求,我们应当甄别具体的案件区别对待。另外,在同一案件中,也要以宽济严。针对市科技局的多起案件,辩护人认为如果对所有的被告人不分轻重均判处实刑,不利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目标的实现,因而可以对其适用缓刑或者进一步从轻处罚。

三、根据赵云天的特殊情况,如能对其进一步从宽可有助于宣传“坦白从宽”的刑事策略,反之亦然。

赵云天提出纪委办案组的领导曾经代表组织表示,将在政策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作出有别于其他人的、最为宽大的处理。其这一说法不仅是可能,甚至是应当的。由于赵云天对纪委调查工作的积极配合及其突出的认罪态度,对其作出区别于其他涉案人员的、最为宽大的处理,是坦白从宽刑事策略的应然结果。

从宽处理要在法律范围内,不能宽大无边。但本案中,由于赵云天的犯罪行为可以减轻处罚,而其法定刑的下一量刑档次是一至七年,不低于一年有期徒刑均为合法。且因其行为同时也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对其进一步从轻处罚或者适用缓刑,充分体现出对自首的被告人的刑罚的轻缓,更有利于坦白从宽刑事策略的宣传,有利于在今后查处案件的过程中分化瓦解违法、违纪人员的对抗及逃避心理。尤其是办案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作出承诺后的兑现,能够更好地起到正面宣传作用。否则,效果则会相反,即使能够实现刑罚的威慑功能,其社会效果仍然是有失偏颇的。

综上所述,由于被告人赵云天的主观恶性较小,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不大,从宽惩处不仅能够满足对其本人的惩罚与教育的需要,还能够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起到更好的一般预防成效,并正确宣扬“坦白从宽”的刑事策略,达到更好的社会效果,实属有利无弊。故此建议人民法院在一审法院对其减轻处罚的基础上对其进一步从轻处罚或者考虑适用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充分考虑。

 

辩护人: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

       单玉成  律师       

0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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