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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并适用缓刑——吴昊(化名)诈骗案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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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处理结果:

一审法院采纳了辩护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审判长、审判员:

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吴昊近亲属的委托,指派单玉成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参与本案的一审诉讼活动。为切实履行职责,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吴昊“赵某生活秘书名义与被害人交往并非其虚构身份,因而其向被害人借款九万元不符合诈骗罪的要件。

河南省原副省长赵某为本案提供的证言表明,被告人吴昊确实被赵某个人选定为其生活提供帮助,并同意吴昊以其个人生活秘书的名义工作并与外界联系,也辩认了吴昊使用的名片并承认是经其同意庭审中吴昊也说明,其在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否认自己是赵某的秘书没有据实说明情况,是因其不想因自己的不良行为赵某造成副面影响。因此,被告人吴昊以河南省原副省长赵某生活秘书的名义与被害人交往并非虚构身份。

在这种情况下,吴昊在与被害人交往过程中,被害人请托其办理车辆入户之机向被害人借款9万元只能是一般的借贷关系,不符合我国《刑法》所规定的以欺骗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据此,被告人吴昊收到被22万元中的9万元借款不是诈骗应当明确予以认定。

二、被告人是在为被害人办理车辆入户的过程中产生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意图,并非提前预谋,具有偶然犯罪的性质,情节较轻。

根据被告人供述及证人证言表明,被告人是先希望通过许学强联系为被害人办理车辆入户事宜,并陆续收取了被害人的13万元办证费用。因许学强未能将此事办成,被告人此后也没有适当的门路将此事办好,便一直搁置,后其产生了据为己有的意图将该款使用。此种情况表明,被告人吴昊显然是在办理车辆入户的过程中产生犯罪意图,属于偶然犯罪,其情节较提前预谋骗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明显轻微。

三、被告人系初犯,自愿认罪,并积极配合其家人偿还非法所得,对其从轻处罚并考虑适用缓刑更加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首先,被告人吴昊无犯罪前科,本案系初犯。

其次,被告人在本案中自愿认罪,本案亦是按照被告人认罪程序审理,依法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再次,被告人吴昊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对其从轻处罚有利于其家人积极筹措资金赔偿被害人,能够更加有效地保护被害人的利益,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其四,前述情节不仅是被告人的从轻情节,且说明其主观恶性不强,根据其犯罪情节及悔罪态度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不至于危害社会,也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能够更好地起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罚效果。

 

综上所述,建议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昊从轻处罚并考虑对其适用缓刑。

 

辩护人: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

单玉成 律师  

00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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