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成功案例 辩词赏析 刑辩学苑 刑事法律 新闻中心 省外名律 联系我们
 
  现在的位置:首页 >>成功案例
减轻处罚——吴军(化名)诈骗案一审
页面功能 [双击滚屏] 【字体大小:  】 【字体颜色 】 【打印】【关闭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本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吴军近亲属的委托,指派单玉成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参与本案的一审诉讼活动。为切实履行职责,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辩护人在庭审前依法复制了案卷材料、会见了在押犯罪嫌疑人,并出席今天的庭审活动。根据本案事实及证据,辩护人对被告人吴军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不提异议,现仅对其量刑发表如下意见:

一、被告人吴军在本案中具有多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

()吴军系初犯、偶犯,且其犯罪数额较小。

吴军以往无犯罪前科。本案中是因一时贪念而骗取了被害人现金11000元,系偶然犯罪。并且,其诈骗数额为11000元,数额较小,前述情节依法均应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吴军在案发后主动退缴了全部赃款。

被告人吴军归案后即主动要求将诈骗所得的11000元钱退还给被害人唐某,其后又积极将钱交到相山区分局刑警大队,被害人唐某也已在侦查阶段领到了被告人吴军退还的11000元现金,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量刑时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吴军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诚恳。

被告人吴军在接受侦查机关询问时即全部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且悔罪态度明显,在庭审中又表示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二、根据被告人吴军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人民法院可以判处其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适用缓刑。

(一)根据被告人吴军的犯罪情节,其基准刑可以确定为12个月有期徒刑。

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及《安徽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被告人吴军所犯罪行的量刑起点为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根据《实施细则》的规定,每增加1000元,可以增加1个月刑期。由于2千元是构成犯罪的追诉标准,吴军的基准刑可以确定为12个月。

()根据吴军的量刑情节,可以减少其基准刑至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作为其拟宣告刑。

根据《实施细则》的规定,吴军可以减少其基准刑的量刑情节为:(1)、主动全部退赃、退赔,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2)、当庭自愿认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据此,其可以减少其基准刑至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作为其拟宣告刑。

(三)按照吴军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更符合行刑经济性原则与宽严相济的形势政策。

由于被告人吴军的犯罪情节较轻,并在接受询问时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主动将诈骗所得财物退赔给被害人,庭审中又能够自愿认罪,充分说明其主观恶性不强,对其适用缓刑不至于危害社会。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对其适用缓刑,能够在教育被告人的同时,有效利于刑罚资源,更加符合我国刑罚的经济原则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所体现的“轻轻”、“重重”理念。

 

综上所述,建议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吴军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考虑对其适用缓刑。

 

以上意见请合议庭依法采纳

 

辩护人: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

单玉成 律师

0一一年元月三十日



合肥总所地址:合肥市庐阳区阜阳路191号政通大厦A区6、7、8楼,电话:0551-67890002
蚌埠分所地址:蚌埠市蚌山区天洋新世纪大厦17楼,电话:0552-2040002
上海分所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崂山路526号江苏大厦10楼B3-B4室,电话:13661832468 

皖ICP备13008647号

皖ICP备130086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