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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类犯罪丨陈某某被控贪污罪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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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被控贪污罪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陈某某近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参与本案的一审诉讼活动。为切实履行职责,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本案被告人不符合《刑法》所规定的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条件,不能构成贪污罪。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的规定,村民委员会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被拟制为国家工作人员,该解释列举的第(四)项为: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辩护人认为,只有在政府征用土地时,村民委员会人员对于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才属于“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

据公诉机关提供的《塌陷地大型附属物补偿协议》表明,本案是XX矿业集团公司XX煤矿征用XX行政村土地,并非政府征用土地,在土地征用的法律关系中,国有企业是征用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被征用方,系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县国土资源局和X村镇人民政府虽然参与签订协议,但其地位及作用与政府征用土地有所不同,其身份不是补偿协议的权利义务的主体,仅仅是双方当事人起到依法监督、协助的作用。陈某某作为XX行政村的书记参与这一活动,是履行自己的职责,而不是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本案不符合将陈某某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法定条件。因而,被告人陈某某作为XX行政村村民委员会的书记将XX煤矿所给付的2万元补偿款据为己有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贪污。

二、根据本案证据,被告人据为己有的2万元系该村村民集体所有的集体财产,并非魏某个人的补偿款,进而表明被告人的行为属于职务侵占。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规定村民委员会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对“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只能是土地征用补偿费用未分配完毕前,在分配完成后,就不再存在对该费用的管理问题了。本案中,陈某某将2万元补偿款据为己有时便是在补偿款已经分配完毕之后,而不是在对补偿款分配前的管理过程中。

根据《塌陷地大型附属物补偿协议》的约定,补偿项目并非仅仅限于魏某的防盗门厂,还包括其他一切大型附属物;而XX煤矿出具的情况说明及谢某某的证言表明,补偿款中给付防盗门厂的仅有25万元。辩护人认为这一事实应当予以认定,并由此确认其余7万元补偿款应当属于XX村村民委员会集体所有。虽然魏某本人认为其应得补偿款为32万元,但仅仅是其个人认识,在本案中明显不足为据。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陈某某已经给付魏某应得的25万元补偿款,且其余7万元系村民委员会所有,该款便已经分配完毕。即使认为陈某某参与安置补偿款的保管活动具有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性质,那么这一活动也已经终结,本案明显不应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的规定,将陈某某以国家工作人员论。陈某某作为村民委员会书记利用其本人的职务便利将集体所有的2万元据为己有的行为依法只能认定为职务侵占。

三、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建议人民法院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最高检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职务侵占案的追诉标准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本案中,被告人职务侵占的数额仅为2万元,虽然符合追诉标准,但应当属于犯罪情节轻微。并且,被告人陈某某在案发后积极向司法机关退缴了非法所得,并能够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不仅均系依法可以从宽的情节,且表明其确实已经悔改,根据其犯罪情节及悔罪态度,不再具有对其适用刑罚的必要性,可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综上所述,建议人民法院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所规定的职务侵占罪对被告人定罪,并根据其犯罪情节轻微及确实已经悔改的情节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充分考虑

 

辩护人: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

单玉成 律师

0一一年六月

 

 

(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哪些工作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解释如下: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五)代征、代缴税款;

(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的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五条和条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规定。现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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