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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如何打造精彩的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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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如何打造精彩的庭审


一、何为精彩的庭审


(一)形式上具有较强感染力


精彩的庭审首先在形式上要具有较强的感染力。在工作实践中有一些律师在庭审发言后,有可能使当庭观众违反法庭纪律的鼓掌,这种情况固然感染力强,但是一旦观众一方感受到极强的感染力,审判方、公诉方或者其他相关方未必能够认为这个庭审精彩。因此应使各方均有感染力,不仅仅是迎合当事人的感受。 


(二)增加辩护的可采性


除了形式上要具有较强的感染力,精彩的庭审一定要增加辩护的可采性,因为刑事辩护的目标是使自己的辩护意见尽可能的获得司法机关的采纳,绝不是哗众取宠。


(三)不是仅迎合一方而是要打动多方


如果庭审仅仅让法官满意而旁听的当事人、观众不满意,庭审本身也是不完美的。但是如果仅仅让当事人满意,此时的庭审对于辩护目标的实现往往会不利。诉讼各方都有话语权,庭审要对各方都有影响力,侧重于辩护方式、说服力的平衡,这样才是一个比较精彩的庭审。 


二、普通律师也能有精彩的庭审表现


(一)多数人都很普通


所谓的精彩庭审,有一个划分标准,大概是达到前20%的水平,这意味着在行业内,你的庭审表现要超出80%的人的水平。但是十分遗憾,多数人是达不到前20%的水平的。


在生活实践中每个人都容易高估自己。有一个心理学调查是对公众进行的,题目是:“询问他们自己是否能够达到驾驶技术的中等水平以上。”有80%的人都认为自己的驾驶水平要超过中等水平,这显然是不客观的,因为超过中等水平的人最多只能达到50%。在理想中往往大家自命不凡,在现实中多数人都很普通,至少没有个人想象的优秀。 


(二)普通律师能否逆袭


作为一名普通的律师,我们能够让自己的庭审非常精彩吗?我想是可以的,因为这是一个方式、方法的问题。在实践中,很多能力突出的律师在庭审中基于方式、方法、方向的失误有可能是在缘木求鱼。比如有的律师过于注重个人表现,在个人表现的同时自然会对刑事辩护实现辩护目标的方向有所偏离。有的辩护律师在庭审中着重于和公诉人的对抗,把对抗作为的目的,这样也会导致庭审的精彩受限。因此我们只要寻求正确的路径,争取辩护内容具有可采性,在形式上能够更为精彩,具有更强的针对性,作为一个普通的律师完全可以打造一场非常精彩的庭审。 

 

三、 正确对待与各方的分歧、冲突


(一)庭审本质


首先要有一个正确对待各方分歧与冲突的观念,毋庸回避庭审本身就是解决分歧与冲突的一种场合,冲突与分歧是不可回避的。但是作为辩护律师,庭审的本质是要说服问题、说服参与各方,凸显观点,而不是表现个人。对抗只是实现目标的手段之一,所谓兵者不祥之器,要慎用,是我们对抗的最后手段。


在庭审中,与其说是一种争辩倒不如说通常手段是以说服为主导。所谓的合纵连横,律师在庭审中应当更像一个纵横家而不是一个辩论赛的辩手。


(二)多角色不能忽略 


一定要注意,每一个角色都不能忽略,因为法庭不是律师自己的独角戏,要把自己的角色扮演好,不能独占舞台。我们可以在庭审中掌控庭审的节奏和方向,但是不能体现出“目中无人,以自我为中心”的庭审方式。


下面我就分别介绍如何正确对待各方的分歧与冲突。


(三)与当事人及家属的沟通


案件当事人及其家属和律师相比,其作为案件结果的直接承受者往往包含着一些非理性的情绪因素。除了想要追求更好的结果,他们有时候对司法机关尤其对指控机关有一定的敌对、抵触情绪,而且他们往往有宣泄的需求,并且有时对于案件结果具有不切合实际的幻想。 


想要一个庭审精彩,首先要和自己的当事人达成共识。我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通常会和自己的当事人进行案情分析。我认为对于案件的预测结果可以分为三个方向:最好的、比较现实的、最差的。这三种结果,要根据案情、证据、法律以及诸多因素的影响进行分析,哪种结果阻碍较少,实现的可能性较大且风险较低,我们要力争最好的结果,尽量保证现实的结果,主动避免最差的结果。通过和当事人的提前分析和沟通,庭审方向如果达成一致,律师的庭审表现当事人就能够认可。比如前面介绍中,庭审不是以对抗为主导而是以说服为主导,对抗只是一种手段。这种状况下,当事人就会知道采取的行为是合目的性的,而不是脱离目的的一种辩论,不是在庭上的夸夸其谈。获得当事人的认同和支持对律师是至关重要的。 


(四)与其他辩护人之间的关系把握 


在很多案件中会出现辩护律师之间相互冲突的情况。比如某一个被告的辩护人主张自己的当事人是从犯,同时指出其他某一个被告人是主犯,这种状况实际上具有指控的性质。替自己的当事人做从犯的辩解是可以的,但如果指认其他当事人是主犯,这时其他当事人的辩护人通常会予以回应,因为辩护律师不回应可能会引起自己当事人家属及其本人的不满。一旦回应就会导致整个庭审控辩双方的分歧被淡化、被干扰,而辩护律师之间的,俗话说“打横炮”,会占据庭审的大量时间和资源。因此辩护律师与其他被告人的辩护人之间要尽量避免直接的、指控式的辩护手段,因为一旦采取这种手段,有可能别人就会回应,而且会陷入争执中难以跳出来。 


如果出现其他辩护人指认我们当事人的时,在质证或辩论时可以提示、回应,辩护律师的职责是为自己的当事人辩护而不是指控,因此可以说自己是从犯,但不应当指认别人是主犯,这样通常情况下能够化解。“树欲静而风不止”,如果不断的进行指认,作为辩护人只有进行防御性的辩解,这是不得已而为之的一种方法。 


(五)与法官如何摆正关系


法官在庭审中不止是最终裁决者也是程序的指挥者。无论任何活动都要尊重裁判,哪怕是在体育运动、竞技活动。比如足球赛,裁判在场上的权威是不容冒犯的。同样,在庭审中一定要尽可能的避免与法官的正面冲突。如果出现冲突的迹象,并不是一味的避让而是采取有效的闪躲。法官是我们的说服对象而不是我们的对抗对手,一旦律师与法官之间发生分歧并正面冲突之后,将导致庭审中无论发言多精彩都会让当事人家属感到十分失落,达成辩护目标会很困难,此时激化了法官的逆反心理,只能导致对抗越来越强烈,他只会想方设法反驳或者不认同你的意见。


(六)与公诉人之间的分歧与冲突 


公诉人和辩护律师之间在刑事诉讼中并非完全的零和博弈,不是说我们的分歧和冲突是不可调和的,实际上可以求同,也可以存异。很多案件中,如果关于罪与非罪,作为控方通常不能容忍辩护律师的无罪辩护,必须予以回应,予以反驳。因为指控代表国家提出公诉之后,其作为个人执行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不能当庭认同,这是从法律和职责本身而言。但公诉人对辩护律师提出的有理有据的情节问题,甚至罪名与控方不同,往往并不一定有强烈的排斥或者对抗。尤其是一些情节问题,如果表述得当甚至有可能得到公诉人的当庭认同。 


以前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就出现过,辩护律师提出了很多观点,公诉人当庭表示认同。这样对于法院最终裁判的时候就减少了压力。比如我在办理一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过程中,通过查找当事人的计划生育罚款证明推算他的年龄在作案时不足18周岁。仅有这一份证据,即使户籍等其他资料都体现他的年龄在作案时超过18周岁。但公诉人采纳了我作为辩护人提出的意见,认为不能排除他不满18周岁,便依法应当有利于被告人。合议庭实质上在事前对这个观点并不完全认同,但公诉人当庭发表完意见之后也就获得了合议庭很顺畅的认可。因此我们和控方一定要注意先求同后存异,而不是首先把矛盾激化出来。


在实践中也有很多公诉人对于案件的观点和他们机关的认识并不相同,他实际是一个公诉工作的执行者。比如公诉人自身认为无罪,如果报请审委会研究决定,认为案件应当提起公诉,有罪,即使他本人不同意,也必须执行公诉机关的意见。此时,我们尽可能要用引导的方式进行沟通而不是开头就进行对抗。一旦火药味十足就导致公诉人情绪化的对待案件,把工作上的分歧慢慢演化为个人的矛盾,这样对案件而言显然不利于辩护目标的实现,也不利于庭审效果的实现。比如在庭审上看了火药味十足的冲突,有些情绪化的当事人可能认为辩护律师庭审表现很好,但是理性的当事人会对律师的对抗或者扩大矛盾的辩护方式提出质疑。


律师和公诉人之间的分歧应当是,第一,不回避;第二,不制造新的矛盾;第三,不扩大新的矛盾;第四,不激化矛盾。不激化、不扩大、不制造是我们应采取的策略,但公诉人行为过格,发出一些不妥当的言论,此时的对抗或者反对、回应是有必要的。这些内容我将在后面具体的庭审流程中跟大家介绍。关于律师和公诉人的这种关系,我想借用安徽大学刘少军教授博士论文的标题,叫“对抗有度,合意有限”,我们既有对抗又有合意。

(七)庭审中善于运用规则


在庭审中分歧与冲突是存在的,但是律师对规则要娴熟的利用。首先不轻易的犯规,若在庭审过程中遇到的所有问题能够善于运用规则,法官想去制止也不会轻易打断。其次善于运用规则在于资源的有限性,在庭审中不排除有时候会存在我们需要技术犯规的可能性。如果一开始在不必要的情况下就违背规则被法庭屡屡制止,若之后庭审需要进行技术犯规就比较困难了。


所谓技术犯规,在我以往办理案件过程中出现过,被告人在回答公诉人的发问时,因为临场怯场他的注意力和应变能力发生了极大的变化。对于案情事实的陈述,无论在律师会见的时候还是在公安机关审讯的时候,他都回应得非常清楚,但当庭他就蒙圈了。这个时候为了提醒当事人回归正常的注意力我就大声向合议庭报告,合议庭问:“辩护人你报告什么?”我说:“公诉人的发问方式有问题。”合议庭追问:“什么问题?”我进行解释之后,当事人已经明白,已经恢复心情的平静。当然这种技术犯规一定要谨慎使用,不能滥用。如果在庭审中习惯不遵守规则,屡屡被打断,根本就没有下一步进行技术犯规的机会。 


如何正确对待各方的分歧与冲突,对于取得一个好的庭审效果是至关重要的。一旦方向出现了偏差,如将争议焦点针对法官或者同案被告人的辩护人,此时即使感染力再强的辩护内容如果与辩护目标出现脱节,内行或者其他的诉讼参与方会产生失落感,会认为这个辩护是有问题的,从内心难以完全认同。因此,正如我开篇所谈到的,在辩护过程中考虑到各方的视角,对各方而言都有可采纳性,甚至公诉方在庭审中是和辩护方正面相对抗的一个角色。但是通过循循善诱的方式,如果能达到目标就不用采取对抗和攻击性的辩论,“攻心为上攻城为下”。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的政策与策略恰恰在庭审中对我们具有指导作用,应尽可能团结更多有可能和我们达成一致的诉讼参与人,争取为自己的辩护目标获得更多的支持,尽可能的减少自己为自己制造的反对与抵触。 


    四、庭前准备


“台上三分钟台下十年功”,固然对于律师基本功的要求很重要,但如前所述,作为一名普通的律师甚至刚入行的菜鸟,同样能够把自己的庭审打造得很精彩。


从我个人的工作经历而言,我刚从业的时候,因为是半路出家,自己本身也不是科班出身,同时我在其他领域也取得过一些成绩,这个时候,第一,没有自信心。第二,自尊心非常强,甚至有些虚荣的成分。以至于每一次庭审,我都像有强迫症一样,把相关的法规、证据内容进行摘录,相关案例的查找反复准备。经过充分的准备之后,从我从业之初来看,一个新手律师在庭审中,多数情况下都能够获得比较好的庭审效果。“勤能补拙”,“预则立”,或者用孙子兵法来说叫“多算多胜,少算少胜,不算不胜”。再高的水平、再丰富的经验如果对某一个案件不进行认真的准备,想要在庭审中做到精彩,对于在坐各方都有吸引力,这种可能性也是很小的。 


庭前准备实际上可以分为两大板块:第一,文案准备;第二,各方的沟通。


(一)文案准备


1、内容


首先是阅卷,这里就不展开了。但是我要强调一点,任何一名律师如果期待着完全靠助手整理好的阅卷笔录去开庭,在庭审中你是没有自信心的,一定要对全卷进行通了。当然阅卷可以高效,可以有很好的方法,但你熟知卷宗内容,对于一个案件的庭审发挥,任何事实和证据问题,能做出积极的回应,这样是有利于我们的。 


其次是法律、法规、法律条文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在庭审之前一定要把它准备成书面的资料。记忆是靠不住的,而且庭审中虽然大家不宣读法条,但是有时候针对法条的理解,如果没有法律条文在手里,解读起来自然底气不足。

最后要了解相关的案例,因为相关的案例对于自身案件如何处理可以引经据典,这样会使自己的表述更有说服力。 


2、准备纸质材料


在文案的准备上一定要准备纸质材料,电子版本是不能替代的。首先电子版本的材料可能出现电脑出现问题的情况,你可以用电脑但是你一定要有纸质的备份。没有备份,当庭电脑出了问题要完全脱稿,这个风险太大了。除了庭前的庭审预案之外,庭审十有八九会出现预料外的一些观点和问题,如果手里没有纸质的材料,这个时候确实不容易回应,因为你的论据不敢确定。

与之同时,纸质材料比电子材料还有一个很便利的方面就是便于翻检。比如我可以把50份纸质材料摆在桌面上,在一、两秒钟之内,我迅速判断出我的纸质材料摆在哪儿的并迅速拿到,这是可以做到的。但如果在电脑中,就不能保证效率和时间,庭审即使再精彩,如果中间卡壳了效果也会受到影响。


3、相关文案制成表格式


比如卷宗,谁的供述、证言在多少卷多少页,表格的容量是非常大的,几百卷的案件,10张、8张表格就可以把卷宗的主要内容以及它的出处描述出来。


关于法律规定,在庭审中一定要能描述出根据刑法多少条多少款然后提出相应的依据。提供法律依据的时候不要照读法律全文,但是千万不要说根据法律规定这种笼统的说法。对于律师而言能列举出具体的数值会让人更加信服。另外典型案例,把他的案号以及裁判要旨列出来就可以了,不需要展开。通过表格的方式可以集中把自己的文案资料整理清楚,这是一种方式。


当然除了表格作为索引目录之外,我们还有一些其他的卷宗摘录内容,包括一些案件的原卷,也最好携带到庭审上以备不时之需。用不到没有关系,但一旦用得到,庭审如果手里没有资料可能会出现尴尬和被动的局面。


我在2019年底就有一个案件在庭前和公诉人沟通的时候,他突然提出某一个证人指向我的当事人作出不利的证言,我当时回应说,我阅卷认为是不存在这种情况的。在庭前的短时间之内,我把证人的几份证言拿出来立即翻阅,当庭我就非常明朗的告诉他,证人没有做出不利于我当事人的指认,此时公诉人就无法回应。如果没有准备,有可能会认为我们会不会百密一疏?这点东西没有看到?就不敢回应,庭审就会缺乏底气。


(二)庭前的沟通 


首先,和自己的当事人及委托人进行沟通,通过会见、庭前辅导来告知当事人以及委托人,除了辩护方案之外,一定要对庭审中出现的情况、庭审在各环节中当事人需要怎么陈述进行辅导。如果不进行庭前的辅导,在庭审中辩护律师再精彩的辩论也得不到好的效果,这一点在具体的庭审流程中我给大家介绍,因为庭前的辅导与沟通是相当必要的。


其次,需要与法官以及检察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沟通。比较熟识的办案机关可能有机会跟律师进行面谈,听取辩护律师的庭前意见,此时要尽量争取面谈。面谈第一是要抛出自己的观点。第二也要了解控方和审判机关对案件的预设、观点。当然有时审判机关不愿意对案件提出自己在庭审前的意见,可能听取律师的意见,要注意观察他的回应,他对某一个问题关注或者不认同,再进一步的做好准备。在提前的沟通过程中,有一部分检察官不愿意过多展开自己的意见,但通常而言,他们都愿意听取律师的意见。因为检察官和律师在庭审中需要对抗,而且我们都是从事以辩论为主导的工作方式,在庭审中他更愿意了解律师在案件中有什么方向和准备,这个时候律师和他沟通多数情况他会答应的。


但是很多律师同仁会认为提前跟检察官沟通,暴露了观点会不利于庭审效果。实际上这完全是一个误区,只要对案件有充分的准备,提前跟检察机关进行沟通之后反而有利于引导检察官把注意力集中在我们所关注的问题上。因为你提出了这些辩点他认同固然更好,如果不认同,他必然针对反驳我们的观点做出准备。在庭前的沟通中,他如果提出不同的意见,我们可以对不同的意见再进一步进行准备,如果他不提出意见,而是当庭提出,在庭上你把你的辩论对手拉到你的注意力范围内,只要是有了正常的认真准备,在庭审中不会因为提前透露而陷入被动,反而会因为你把对手拉到自己的关注点之后占据主动。


在实质上还有一个现实情况,当庭如果辩护律师面对检察官提出的问题无法回应时有可能陷于被动,这种情况可能难以避免,但我认为这种情况不是最糟的。最糟糕的情况是庭审后法官合议的时候,检委会在讨论的时候,根本不考虑辩护律师庭上提出的意见,而是从另一个视角看问题,而且辩护律师根本不知道他们有这种视角,或者检察官在庭后补充了新的视角,交给审判机关,我们不知道的情况下更无法左右案件的走向。庭审中即使出现了难以应对的情况,我们可以根据新的情况在庭后进行归纳与总结,补交书面意见,避免最不希望的结果发生。因此在审判之前与检察官、法官的沟通对一个案件的庭审也是至关重要的,可以了解法官对案件的方向,以及检察官对案件的大致意见。与之同时也可以引导他针对我们提出的焦点问题进行关注。


在特殊情况下有些检察官、法官不愿意和律师见面,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把辩护提纲提前提交,这样对于他们也有提前的引导作用。当然,有极个别特殊的案件,我们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愿,跟检察官法官沟通之前,提前披露辩护观点,披露自己的新的证据,要跟当事人进行沟通,满足当事人的知情权,不要形成误解。我们向当事人进行告知和其沟通的目的和价值在于什么,当事人会予以理解的。


五、注意发言方式


打造一场精彩的庭审一定要注意语言方式、仪表、礼仪。在庭审中不能像平时的业务研讨交流,一定要注意个人仪表,比如假期在家里,我着装就不是特别规范。另外我们的坐姿、形体语言一定要规范,摇头晃脑、用笔敲桌子、发言的时候对对方指指点点都是一些坏的习惯。如果确实需要指某一个人的时候,我们通常可以考虑用手掌向上去指或者用大拇指去点。指指点点这种不礼貌的形体语言对于律师形象是不好的。


(一)提前准备书稿


在发言内容上,一定要提前准备书稿。有很多经验丰富的辩护律师提出他庭前只准备提纲,当庭发表才不受书稿的羁绊,才能自由发挥。我并不认同这种观点,因为一个案件如果在庭前形成很好的发问提纲、质证提纲以及书面的辩护意见,会使律师对案件的熟悉程度进一步加深,并且在庭审过程中更能增强自信心。 


但是准备书稿一定要注意,开庭的过程中千万不能照本宣科的读,因为读和脱稿表述的语言节奏和感染力是明显有区别的,除非是专业的朗读者,但是这是多数人做不到的水平,脱稿发表意见能够提升语言的感染力。另外庭审和提前准备的书稿必然会发生变化。从法庭调查一直到法庭辩论,双方都是互动的,如果养成了庭前阅读书稿的习惯,就不会应对庭审的变化,有时候会贻笑大方。 


我在2018年年底开一个刑庭的时候和钱律师坐在隔壁,前面一个被告人的北京律师在发表辩护意见的时候就照本宣科读了起来。他不读稿的时候表述还很流畅,一读稿表述不是特别顺畅,这个时候钱律师小声问我,老律师哪有读的?脱稿是一个律师的基本功,而且是想获得良好法庭辩论效果的一个必由的手段,必须采用的方式。


(二)语言精练 


庭审中一定要注意语言精炼,语言精炼也包括避免重复,同时要注重语言的节奏感,要清晰明快,一定要尽可能的减少口头禅。有很多律师在交流过程中喜欢在发言之前先“这个”、“那个”,我们在庭前准备的时候要进行庭前演练,注意去掉口头禅。在日常也要注意积累这方面的能力,比如可以通过回放录音的方式看一下自己的发言是不是有很多习惯性的口头禅,要尽可能的减少,完全杜绝也比较困难,但是只要进行努力会不断的提升。 


(三)语言表述要雅俗共赏 


现在多数律师在开庭的时候容易陷入两个极端,有的过于口语化,有的把理论问题说的过于晦涩,这样不仅旁听的听众听不懂,如果案件有相关的决策权的领导,甚至法院的领导,在庭下听,他也未必听得懂。从专业分工的视角而言,除非领导是搞刑事法学的,否则用一些期待可能性等非常晦涩的理论语言表述观点会让旁听者听不懂,一定要雅俗共赏。同样书面辩护词也是这样,提交省委会讨论的时候,承办人把律师书面辩护词交给领导,领导一看,都是那种过于晦涩的法言法语,脱离生活的,所谓的结果无价值、行为无价值,让他不知所云。因此一定要用让人听得懂的法言法语,但是也不能过于生活化。 


举例来说,对于期待可能性这种说法,我们不要引经据典说什么德国的癖马案,可以举例说,我们不能期待一个老太太饿死都不去偷面包,因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同样案件的当事人,我们不能期待他怎么样。这样就能够让自己的语言雅俗共赏,能够让合议庭专业的法官听得懂,让对法学没有深入研究的陪审员听得懂,也让省委会其他领域的法律专家也听得懂,这样有利于辩护效果的凸显,在庭审中也会取得更多人的共鸣。 


(四)声音和情绪


首先,音高要适当。在大的法庭有很多律师发言让人听不到,这样很难达到辩护效果,更别说庭审的精彩了。另外有些律师大嗓门,无论哪种场合都大声发表辩论意见,有时也有失妥当,如果是非常小的法庭,一定要字正腔圆的把音高放低,音调适度放低,缓柔一些。大的场合只有提升音高和音调,听众才听得到,离我们远远的公诉人才听得到。但小的法庭声音太大,公诉人坐在对面就很冲,氛围不好。 


其次,在庭审中要做到理性、中立、客观。尽管辩护人的立场是站在被告人视角考虑,维护被告人的权益,是法律赋予我们职责,而且要认真履行职责。但我们不能因为立场而改变对法律理解的客观理性与公正。比如对于一些法律的解读就不能刻意曲解。我们要强调、放大有利于他的内容,但不能捏造。


在庭审中褒贬语言一定要慎用。首先是褒义语词,一定要慎用。如果公诉方对被告人做出了认定自首以及其他有利于当事人的认定,可以予以褒奖,感谢公诉机关的客观公正,在这个问题上对他予以认可,表示认同。但是不能针对控方对我们强烈的指控,再用褒义词回应,此时就不妥当了。正如孔子所云,“以德报怨,何以报德?”我们要以直报怨,如果控方火药味十足,就要慎用褒义词,要多用中性语言。包括对审判机关,有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很明显审判机关并不具有客观中立的特点,但这种场合下若一味阿谀,此时,得不到别人的尊重,也很难起到好的效果。 


与之同时我们要禁用贬义词,非到迫不得已一定不能用贬义词。以往在庭审对抗中出现过公诉人在庭审中对辩护人进行人身攻击的情况,我们一定要注意这种情况,正面冲突对抗固然是一种好的方法,但不是最优选。最优选择是当对方对你进行人身攻击的时候,你明确提出作为法律人应该具有的基本素养是不对别人进行人身攻击。如果控方在庭审中说出这样的言论和你的职责身份是严重不匹配的。这种状况下就会使自己置于道德理制高点,让对方陷入被动、尴尬境地中。我以往在办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就出现过对方代理人出言不逊,我当庭就用这种方式对他进行指责和回应,对方当庭道歉。这样大家也就避免陷于尴尬。但如果我和他直接反唇相讥,针尖对麦芒,这种方式就导致大家都掉到坑里了。他首先把自己贬低了,你回应就把自己也贬低了,让社会公众、法律圈外的人看法律人的素质,开庭都能相互攻击,作为审判方也是认为控辩双方太低级了。因此一旦遇到人身攻击的言论要尽可能的站在道德制高点,让他自己往坑里跳,我们站出来再进行指责。这种方式反而会起到很好的庭审效果,甚至让我们的对手感到尴尬。 


与之相反律师一旦陷入情绪化,用贬义词语会容易导致自己的观点遭到排斥。我们在庭审中要切忌情绪化,如果作为一个情绪化的诉讼参与人,其他的诉讼参与人会认为你不理性,首先对你观点排斥。我们可以发表一些富有感染力的辩护意见但不能陷入情绪,暴怒、指责,这将会导致真正办理案件的人员、客观立场的人产生排斥感。因为律师的值班制度,我本人在省一级的公检法机关都做过信访接待,我在接待的过程就发现多数申诉人是陷入情绪的。我作为一名接待律师在和陷入情绪的申诉人进行交流的时候,内心是非常痛苦的。 


当然我们有同情但是这种痛苦足以导致我想远离他。包括我们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一些委托人过于情绪化,我们自然而然的会产生想远离他的心理。换位思考,在庭审中作为律师一定要注意避免情绪化,否则我们的观点会遭到别人的排斥。也许当事人认为很有共鸣,但是正常来说,中立的法官会产生排斥心理。而公诉方往往会对这种情绪化的表达更不予理会。 


六、庭审的程序流程


(一)核对信息 


庭审的第一个环节是核对当事人的信息,告知申请回避。在庭前沟通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到要告知什么叫回避。一个案件刚开头的时候第一炮能否打响最重要。如果审判员问我们的当事人:“你是否申请回避?”他不懂什么叫回避,律师一出场就吃瘪了。你的当事人肯定会有看法,你为什么提前不说?合议庭和控方也会对律师有歧视。因此我们要告知一些基本的常识,包括就当事人的身份、姓名、性别、籍贯等情况会向你核实,你要明确作出回应,这是当事人要清楚的,我们做好辅导。作为一个庭审是十分重要的,因为它是一个庭审的开头。

(二)最后陈述


我直接把庭审的问题跳到最后陈述,因为最后陈述是庭审的收尾,大家也应当知道一件事情的开头和结尾对于别人的感官感受也是很重要的。在最后陈述的问题上我们一定要根据自己的庭审辩论方向给当事人组织好最后陈述的辅导。


有的当事人在庭审中提出要求依法判决是可以的,但是如果是多被告的案件,上一个当事人提出对自己过去的行为感到悔恨,现在愿意接受法院的审判同时希望从轻处罚,并且保障以后不再从事危害社会的行为,那么当事人及家属有可能对这个问题就有看法。因为假如这个案件是认罪案件,最后陈述对于他的认罪态度就起到浓墨重彩的作用,因此我们要进行庭前最后陈述的辅导。


给大家介绍一个方法,最好的最后陈述方法是让当事人从三个时间角度来谈,过去我这个行为怎么样,现在我是什么看法,将来我会怎么样。当然现在我自己对行为的看法以及对司法机关的请求也都包含在里面,没有必要让他照本宣科的去读。在庭审中当事人拿出最后陈述要读的时候通常会被合议庭制止,让他交过去。因此当事人可以写好书面的最后陈述,最后再进行脱稿当庭表述,言简意赅,不能太展开。律师如果庭前进行好的辅导,对于一个庭审而言开头和结尾都会很好,尽管是当事人说话,但是体现出律师在中间的配合。


这里要强调有一些案件在庭审中可能出现变化,比如到底是有罪辩解还是无罪辩解,有可能出现变化。律师就可以跟当事人提示,根据案情的不同变化准备好两种方式进行最后陈述。


(三)当庭陈述


我们再回到庭审的前面,在核对完当事人的信息之后就是案件的当庭陈述。这个时候也是由当事人对案件进行表述的。庭前辅导的过程中一定要根据证据、法律和辩护策略、辩护目标相结合的对当事人进行辅导。可以给他相应的建议,让他自己进行记录,律师一定要记住不要写好了稿子递给他,他照本宣科的读本身效果也不好,同时对律师而言,也是存在着相应的风险的。因此要注意,给他列好提纲一、二、三、四,大概怎么描述这个问题,这样当事人在庭上很清楚的表达好他的观点也是律师辅导的功劳。 


(四)庭审发问


1、发问方式


在这里我们讲庭审效果就不展开关于发问技巧的问题了,我们要注意在庭审中想获得好的庭审效果一定要注意发问的方式。发问分为单独发问和交叉发问,如果是一个被告人,对他进行单独发问就不存在对峙以及交叉发问的问题,如果多被告的案件还存在着交叉发问的问题。比如除了我们向自己的当事人进行直接发问还要向其他的当事人进行交叉发问,核实案情。


2、庭审发问的目标


向不同的当事人,包括向证人、鉴定人发问是有所不同的。但是庭审发问的主要目标要注意以下几点。


1.填补遗漏


比如在案件中关于当事人的到案经过侦查机关没有提供详细的说明,这个时候如果当事人是主动投案、有自首或者坦白的情节在卷宗中没有体现,我们一定要在庭审发问的时候问出来。 


2.纠正错误


卷宗里可能会存在着和事实不符的证据内容,我们不能等到质证的时候再谈,提前就要对某些问题进行发问,让他及时提出来。


3.提出线索


比如一些证据线索以及其他不同案件事实的理由和线索,一定要在发问过程中提出来。


4.发现问题


在发问过程中有些问题是为下一步的质证和辩论做铺垫的,如果不进行发问到后面再问就比较晚了。因为庭审发问环节是在庭审的早期阶段,律师刚开始发言,除了是否申请回避之外,律师最先发声的就是发问,我们一定要在庭审发问中把自己的辩护目标做出铺垫。 


5.发问需要避免的情况


庭审发问一定要注意避免两种情况。


第一,避免重复卷宗中的内容。无论是有利于我们当事人还是不利于我们当事人的内容,卷宗中的证据指向比较一致,我们在庭审中就没有必要发问。这种发问容易遭到审判长的制止,一旦被审判长制止,庭审效果马上就打折扣。他会告诉你说卷宗里都很清楚,这个问题你就不要问了,我们一定要注意避免重复,当然也要注意语言的简洁。


第二,要尽量符合规则。前面谈到在某种情况下我们不排除采用技术犯规的手段,但在常规上我们一定要符合规则。比如发问的过程中,公诉人发问时我们尽量不随意打断,发问要按顺序。而且我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通常会明确向被告人提出,我向你发问几个方面的问题,这样比较明确具体,给当事人提前充分准备的感觉。庭审会有变化,但是这种变化在根据原来的发问提纲进行归纳之后,如果说我准备了三个方面的问题,仍然可以纳入这三个方面。因此明确几个方面的问题或几个问题,有些案件相对简单,两、三个问题就把问题问清了,效果也会更好。


4、反对要慎用


发问过程是辩护律师和公诉人的第一次交锋,我认为我们一定要慎用反对。在庭审中辩护律师喜欢和公诉人剑拔弩张,公诉人一旦有诱导性发问,尤其很多业务水平比较高、相对比较强势的辩护律师喜欢一发现不规范的问题马上就提出抗议。但是你对他提出这种严格的抗议,同样别人也会对你做同样严格的要求。因此通常情况下一般性的诱导辩护律师没有必要回应。因为如果提前给当事人做了正常的辅导,诱导性的发问改变不了当事人的答案。


如果公诉人严重的误导或者威胁,这种情况我通常是要回应的。我采取两种方式回应,第一,举手等待的方式。在庭审中反对尽量要慎用。我认为更有礼节的方式是报告,直接报告审判长。单独举手不报告,同样引起审判长的关注。如果审判长不关注,就提出报告然后等待。审判长不会不回应或者说他不会屡屡不回应,因为你一次报告他不回应,两次报告不回应,我们礼节做到了,他这种不回应会让听审者对他的公正性产生质疑。一旦回应,再提出公诉人的发问方式在我们看来是具有严重的诱导和威胁,不符合法律规定。通常情况下会得到审判机关对公诉人的制止。


特殊情况下,有一些攻击或者严重人身攻击的情况。这种情况不仅包括公诉人,也包括有些案件的辩护人,同案被告的辩护人,对我们其他当事人进行人身攻击的语言,这种情况一定要报告、举手,及时作出反应。因为我们前面谈到了,“以德报怨,何以报德?”对于真正强烈的人身攻击,我们要予以回应才能不卑不亢。


5、被反对或者被制止


在庭审发问过程中我遇到过被审判长无理制止的情况,这种情况我们一定要注意方法与策略。前面谈到我们是回避、躲避与他的冲突但不是退缩。


我在一个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审判长突然警告,让我注意发问方式。我采取的回应方式是,首先报告审判长,我会服从合议庭的指挥,然后我停顿了两、三秒钟之后,现场鸦雀无声,我再紧接着补充一句,但我认为我的发问方式没有问题。此时我首先表现了对规则,对法律,对程序的尊重,然后再进行辩解。这个时候审判长也就叹了一口气,让我继续发问吧。 如果我当庭立即回应,报告审判长,我的发问没有问题,他肯定后面会追加一句,辩护人请你服从法庭指挥。如果你放弃了,发问没有达到正当的目的,达不到效果。如果你对抗了,整个庭审就像是运动员和裁判员发生了冲突,显然是不好的,因为审判员在立场上未必完全是中立。作为公权力机关,他们和检方的沟通和立场更具有相似性,辩护律师永远是客场作战。但是在现实中,我们没有必要扩大这种分歧,没有必要把工作上的分歧变成个人矛盾,否则他的倾向性会积重难返,把反驳辩护人的意见作为一种情绪化的对待,我们的辩护目标更难达成。


(五)质证


1、质证方式


我们在庭审中质证的方式一定要提前准备。首先要考虑到庭审质证,有时候庭审安排一证一质,有时候要求综合质证,比如一组证据进行综合质证。有的案件办理过程中,法官指挥控、辩双方一质一辩然后再让辩护人进行回应。但有的时候仅仅是举证、质证。我们在庭前的时候就要准备好书面的提纲,对于一证一质以及综合质证都能够及时作出回应,这样才能够有好的效果。


我在以往办理案件过程中习惯于形成书面的质证意见,然后提前交给合议庭、书记员以及公诉人。它所起到的好处第一是让审判机关包括书记员便于记录,便于了解你的质证意见。第二是你有了书面的意见而且写得很精炼,这个时候法官往往就不会轻易打断你的质证,因为他能够预测到你会说多长,此时质证效果显然会好一些。 


另外,质证过程中要言简意赅。我在以往质证过程中,比如多名证人的证言,我们都认为是不具有真实性的。这个时候公诉按照法庭的指挥,逐一举证。我对于这份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同时阐明了理由。再举第二份不真实的证言的时候,我的意见就是质证意见同上,这样高度归纳,而且法庭完全明白我的意思,没有必要再重复一遍。这样庭审的节奏感和效果会更好一些。 


2、质证技巧


质证想获得好的效果,我给大家介绍一个技巧上的因素。我们要明白质证是要打掉控方的指控证据同时论证对己方有利的证据,也就是证否和证成。在司法逻辑上来说,我们要打掉他的事实前提。因为案件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依据,但组成事实的基石是证据。我们在质证的时候是针对他的论据进行打击,一定不要直接展开到论点,对于论点的不认同可以捎带但是不能为主导,否则就偏离了质证过程的目标,法庭容易制止。


我们的质证重点一定要围绕证据的三性。


(1)围绕证据的合法性


很多非法证据的排除在庭前已经解决并作出结论了。但是我们要注意,即使合议庭驳回了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在质证的时候要强调对证据的合法性问题合议庭有权决定,但辩护人坚持提出异议,不能在排除非法证据申请被驳回之后,在质证的时候对合法性没有异议了, 此时会形成一种自认。合法性问题多数还是在庭前,以及非法证据排除问题上来展开的,庭审中不是重点。 


(2)围绕证据的真实性


在实践中证据的真实性在学术中有人有不同见解和观点,有人提出用客观性,有人提出用真实性,其实我们做实务的可以借鉴理论但是不要受理论学说的束缚。在实践中证据关于真实性问题上可以归纳为客观真实性,因为有的证言是客观的。比如说证人他描述的是他当时看到的情况,但是虽然客观却不真实,因为他的视力或者当时他的视线出现了问题,他没有揭示案件的真实情况反而是一种错误的印象。因此客观不一定真实,不客观未必不真实。有的证人想去撒谎,描述的情况和案件客观事实,是有倾向性的,但是歪打正着恰恰描述出了真实的客观事实。因此客观真实性对于证据而言,在一个真实性问题上是同时存在的。当然证据基于不客观,因此真实性不足以认定,总体来说可以把它概括为真实性,但是在质证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不但要真实性的有与无做出断言,同时在很多案件中要提出真实性的强弱,比如证据之间冲突,不能断言控方的证据就是假的,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就是真的,只能说基于证据的冲突,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真实性是不足以确认的,这种情况更客观、更理性会使庭审质证效果会更好。


(3)围绕证据的相关性 


庭审中对于证据的相关性也存在着有相关性、没有相关性这种通常的质证意见。但实际上在质证的时候有可能还会存在反相关性,控方提供的证据与指控是具有反相关性的。比如我在办理一起增值税发票案件中,指控机关认为是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但是提供了当事人在签订合同的时候运用一家公司的营业执照以及签订的煤炭合同等相关证据,认为他是假借该公司的名义,但实际不是该公司真正经营,因此属于虚开增值税发票。我在质证的时候提出控方的证据与他们的指控具有反相关性,恰恰证明这是一种实际的经营活动或者说挂靠,他就是用该主体签的合同,同时用该主体开的票恰恰证明他是无罪的。这种方式往往是以相关性为理由提出质证,因此法庭不容易打断。法庭辩论时,需要展开的事实容易受到合议庭打断,但是针对三性的质证可以简洁明了,言简意赅的同时也能揭透事物本质,完全可以取得好的法庭效果。 


(六)法庭辩论


在举证、质证环节之后,法庭辩论是庭审中的重心,但我个人认为法庭辩论在庭审的发问、质证以及辩论三大环节中,质证和发问在多数案件中的重要性是高于法庭辩论的。有经验的法官通过律师发表了系统的质证意见之后,基本上对于律师的辩护方向以及理由依据是大致明确的。因此有很多法官在庭审中打断律师的法庭辩论就是基于这个因素。前面谈到辩护律师和审判员之间不要轻易发生分歧和冲突的原因就在于看事情不能仅关注表象。 


2019年初始办理一起案件过程中,一个合议庭的成员在我发表辩论意见的时候打断了我,说辩护人这个问题不要谈了,我明白了,主审法官反而希望辩护人再展开谈。但是实质上在最终案件交流的过程中,恰恰就是打断我的这个法官一直坚持认同我的辩护意见,因为在庭审中他就完全听明白了。 


当然法官的做法是否存在主观色彩,值得商榷。你听懂了,合议庭其他成员听懂没有?公诉人是否完全明白了辩护人的意见?这个是存疑的。但是这个是法官打断我,但反而是他最认可我的观点,坚持自己的观点,有时候我们不能从表象看问题。


1、第一轮法庭辩论


庭审辩论中一定要注意语言的精炼,书面的文稿可以写得更为详尽但是法庭辩论一定要简洁,不要照本宣科的读,书面的文稿可以交上去,但法庭辩论中则需摘取要点概述简洁表达即可。


庭后辩护词是一定要修改的,当庭发表完之后再形成书面的文稿引起他的关注在庭审中可以做得到,但不代表能记下来。口头的语言随风即逝,只有书面的文字才能穿越时空。在法庭辩论中要倚重口语但不要完全依赖口语,尽可能的要做到以下三点,第一脱稿,第二有针对性,第三要根据提前整理的稿件,进行针对性的调整。不能说证据变化了,控方的意见变化了,仍然照本宣科,那样是很低级的,脱稿并不意味着原来的稿件就没有用,底稿对案件的深入认识是有很大帮助的。


在法庭辩论过程中一定要练好条理性,比如要陈述三个观点,每个观点分为几个方面,一定要清晰。有几个方面的观点提前一定要进行归纳,哪怕当庭归纳,我说三个观点,就肯定不会超出三个观点之外。偶尔情况下我有一个补充,也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不能说三个观点,结果前面三个、中间三个、后面三个,这种情况就会贻笑大方。庭审中的辩论,我的意见是口语要深入浅出,要说大家听得懂的法言法语。


2、第二轮法庭辩论


第二轮的辩论,有很多庭审现在不指挥了,我认为有损法庭辩论效果的发挥。因为第一轮双方各自发表立场之后第二轮求同存异,真正的深入,争议往往在第二轮体现出来。 


如果在庭审中有第二轮,我们在熟知案情的情况下一定要注意,不要重复,不要总以为法庭听不懂,公诉人听不懂,要相信他们。你的观点他们听得懂,而且你可以用书面的语言进行弥补,不要在第二轮重复第一轮的意见,也不要在法庭辩论中长篇大论。因为从心理学的视角而言,你发表一个观点,他人持续的注意力如果能够关注十几分钟那就不得了了。而法官通常认为他懂案件、懂证据,如果照本宣科地读往往效果是不好的。因此第二轮的意见要简单明了的进行表述。


3、偶尔有第三轮法庭辩论


第三轮辩论我本人在工作实践中也只碰到过一两次。2005年前后在北京执业的时候,在崇文区法院有一起诈骗案件,我作为职务侵占罪进行辩护。这个案件开了三次庭,合议庭主持了三轮庭审辩论,最终结果辩护未能完全成功,但在量刑上获得了大幅的从轻。三轮辩论案件显然是合议庭是想搞清楚这个案件到底怎么回事。


在法庭辩论之后,当事人的最后陈述的环节,我前面已经谈到了,这里就不再赘述。该部分从庭审的核对、信息、当庭陈述、庭审发问、质证、法庭辩论以及最后陈述等方面提出了律师如何具体落实庭前准备,打造一个精彩的庭审。


七、小结 


最后小结,首先我认为不存在完美的庭审,在进行交流之前,我本来想用夸张的标题提出:如何打造一个完美的庭审,后来想这样描述不合适,因为所有的庭审都会有遗憾。庭后都会发现自己哪一个问题疏漏了,哪一个问题把握的力度不准确,以及庭前准备,哪一方面觉得仍需完善的情况。庭审恰恰是不断的修正自己,提升自己的过程。今天庭审的精彩建立在你认真的准备及现有的实力基础上,一旦实力提升,经验更加丰富,再加上日积月累,如若认真准备,庭审肯定会更加精彩,逐步提升,长此以往,可以把自己的庭审作为打造个人品牌的最好的宣传平台。


作者:单玉成

责任编辑:曹群英

首发日期:202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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