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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天法律问答】155.工程合同违约金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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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天法律问答】155.工程合同违约金如何认定?

 

作者:胡静

 

建筑工程公司修建建筑物或者公路、水利等工程,一般只看建筑工程的可观性进度,但是在修建过程或修建完成后往往会出现许多需要协调的纠纷,也许最后就会产生诉累。

 

一般而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跟多方当事人有关,具体有发包方、承包方、实际施工方、转包方等。通常建筑工程合同争议发生最多的就是进度款纠纷,承包人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但发包人一般会以承包人承担工期延误所产生的的违约金进行抗辩。发包人要主张工期延误的违约金就涉及到举证问题,一个是实际开工时间的认定;另一个是竣工时间的认定。 

 

一、如何认定建筑工程开工日期 

开工日期,是建设工程工期的起算点,也是控制工期风险的第一个重要节点。一般而言,开工日期的确定方式有以下几种: 


1、合同中约定具体的日期作为开工日期; 


2、以发包人开工通知中写明的日期作为开工日期; 


3、以监理人的开工通知写明日期作为开工日期; 


4、以承包人递交的开工报告或开工申请被批准的日期为开工日期。 


   若有开工会议纪要、开工通知明确了开工时间则可以此举证;没有这些证据则可依据开工报告记载时间来作为开工时间;若这些均没有,一般可以合同记载时间举证。 

 

二、如何确定建筑工程竣工日期

现实中,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结算文件后迟迟不予答复或者根本不予答复,一般而言,竣工日期的确定方式有以下几种:

 

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总的来说,明晰建筑工程的施工日期和竣工日期是整个工程结算活动的必要前提。因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般争议于开工工期与竣工工期时间的确定问题上,同时作为承包方和发包方还要注意,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还需要明确工程合同的相关要点,对于容易出现争议的内容在合同内应当作出明确约定,避免由于建筑工程合同引起的承包方和发包方之间因工程延误而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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