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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天法律问答】 154.艺人高以翔事件,存在哪些管辖与适用法律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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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天法律问答】 154.艺人高以翔事件,存在哪些管辖与适用法律的问题?

 

作者:周明月

众所周知,中国的港澳台地区有自己独立的法律、司法体系。本案中,高以翔与浙江卫视节目组之间的纠纷,若诉诸法院,关于地域的差异,会有产生两个法律问题:管辖法院与适用的法律。

 

问题的核心也就是,艺人高以翔事件中国大陆的法院可以管辖吗?适用中国大陆法律吗?

 

01中国大陆法院必然拥有管辖权。

首先需要强调的自然是这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涉外”案件。

 

但,我们可以用涉外案件的思维方式,来讨论此次事件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

 

中国民事诉讼法对于绝大部分“涉外”案件的管辖原则可以总结为强化我国管辖原则,通俗点就是与我国有关联的案件,我国就拥有管辖权,本案中节目组所在地为中国大陆、侵权发生地也在中国大陆,因此中国大陆法院自然对本案有管辖权。

 

02适用中国大陆法律亦无不妥。

若双方签订的合同系劳务或者聘用合同,那么法律适用的规定为:适用工作地法律(不确定工作地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亦为中国大陆),即中国大陆法;

 

若按照侵权或者类推适用侵权(人死权消)案件处理,则看双方是否提前对此有约定,有约定从约定,若仅单纯的研究法律问题,假设无约定,则适用共同的经常居住地法律,据其家属称,高以翔生前一直居住于中国大陆,应当与浙江卫视栏目相同,即使无共居地,那依然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明显行为发生于中国大陆。所有的规则都将法律适用指向了中国大陆法律。

 

因此,本案若是进行诉讼,适用中国大陆法律也并无不妥。

 

03一点看法

此次事件发展至今出现了各种各样的看法与意见,事实上,当我们尝试以法律的视角去剖析这样的事件的时候,深深体会到那一句法谚,即所谓法有尽而事无穷

 

无论怎样的剖析,都无法挽回已然逝去的生命,而在此次事件中以”反面典型“形象出现的某电视台,其自身形象也受到了很大程度的打击,无论是在事前的风险防控,还是事后的危机处理,似乎都不尽如人意。

 

而身在互联网彼端,远观事态发展的我们,在讨论问题的过程中,似乎也犯了求全责备的错误。他山之石可以为错,如此看来慎独自省似乎也是法律人需要做的重要工作。

 

以上,就是关于高以翔事件的一点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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