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天法律问答】152.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有哪些?
作者:胡静
今天润天法律讲堂所要讨论的是哪些政府信息可以公开、哪些政府信息不可以公开。我认为公开信息,对于企业和个人考察社会、分析市场,进而科学地安排生产、生活,合理配置资源都具有重要的参考、指导作用。这有利于政府信息充分发挥对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也有利于保障公民知情权、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客观要求。我们先从哪些信息是政府信息谈起?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履行职责过程中(如许可监督检查笔录)或者获取(如企业登记信息)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01哪些政府信息属于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范围?
生活中我们向政府申请公开信息,需要我们了解哪些信息属于政府公开的范围。通常一般规定由以下需要主动公开的范围:1、政府信息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应当主动公开的情况。我们可以通过一句话来总结一下申请公开的范围,即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02哪些政府信息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分为一律不公开和原则不公开两种情形。
一律不公开的信息从实体上包括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一律不得公开;在程序上,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法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法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原则上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实体上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一般不予公开,但是经权利人同意,行政机关认为比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可予以公开。 程序上:书面征求权利人意见;第二步,权利人不同意时,在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进行衡量。这些通常是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的情形。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信息公开变成了政府的法定义务,这对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进一步促进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行使具有重要作用。政府信息是否公开、透明,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信赖程度,也直接关系到社会政治经济的稳定。因此,了解政府信息公开的情形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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