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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天法律问答】150.工伤与第三人侵权竞合时是否“双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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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天法律问答】150.工伤与第三人侵权竞合时是否“双赔”?

 

作者:陈园园

经常遇到的一类纠纷是某公司员工在工作时间因第三人受到侵害,此时员工不仅有权向第三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还有权向公司主张工伤保险赔偿,但员工往往会基于一种损害不能得到两次赔偿的朴素观念而放弃法律赋予的权利。该类问题属于工伤与第三人侵权的竞合,那么到底能否主张“双赔”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人民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侵权人已经赔偿的,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除医疗费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就医疗费用在第三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向其追偿。”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工伤与第三人侵权虽然是基于同一损害事实,但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二者并不排斥。受害人既有权主张工伤保险赔偿也有权向侵权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但在审判实务中,如果受害人在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就赔偿项目已获得全额赔偿的,受害人再在工伤保险赔偿案件中主张重复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定,判决支持双赔是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支持的。

 

若受害人先选择向单位或者工伤保险部门提出工伤认定并已经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后,再向第三人提出人身损害赔偿诉讼的,在审判实务中各地法院判决有支持“双赔”的也有不支持的,但在支持“双赔”的情形下,在具体赔偿金额中往往会将已经获得赔偿项目中的医疗费用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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