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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天法律问答】149.艺人的工作时间是否应当受到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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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天法律问答】149.艺人的工作时间是否应当受到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限制?

 

作者:周明月

 

01明星艺人的工作模式很难建立劳动关系,因此并不适用《劳动法》中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

一般的明星艺人参加一个节目,与节目组一般都是按时、按次计费,并不会签订劳动合同,也并不能形成劳动关系。因此,根据《劳动法》第二条规定,这类工作模式并不适用劳动法中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但是,这也不代表节目组可以过分的压榨各位参与人员的工作时间,若是因为不合理的安排导致了参与人员的伤、亡。如上所述,节目组自然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甚者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02作为一般劳动者,工作时间应该如何保障?

明星艺人的工作模式离我们普通百姓而言还是相距较远,回归生活,咱们普通的劳动者在工作岗位上生产、作业,《劳动法》对此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如下展示: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并且对于延长工作时间的,若不能进行相应的补休,也是应当给予一定的工作报酬,《劳动法》对此也做了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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