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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天法律问答】145.试论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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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天法律问答】145.试论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

 

作者:李临风

 

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是指卖方虽将标的物交予买房,由其占有、使用和收益,但卖方仍有条件地保有其所有权的买卖合同,一旦卖方创设的条件实现,标的物的所有权及移转于买方,对此,一般而言条件即是付清价款。所有权保留买卖中,买方虽不享有所有权,但享有意向对所有权的期待权,德国学者称之为保留买主期待权。

 

期待权和既得权一样均是主观权利,而非对标的物之将来权利。因期待权具有现存的财产价值,因而有可转让性和可继承性,可以善意取得,可以出质,也可以在期待权上设立用益权。由于所有权保留买卖中,保留卖主不能破坏正在付款期中的保留买主的意愿而单方面破坏期待权,所以期待权可以作为分期清偿的一种担保手段。由此可见,期待权具有相当的独立性,只是程度不够彻底。后者具体表现在当保留买主迟延交付价款时,保留卖主可以解除合同而使期待权归于消灭。

 

举一案例:甲从乙处租赁了一台机器,并将机器以保留所有权的形式卖给了善意的丙。丙因善意取得取得了一项期待权,那么乙可否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或间接占有人的占有返还请求权?对此,德国法院的判例是可以的,那么该项期待权就具有了物权性。对此打个比方,期待权就像胎儿,通过B超已经确认是男孩,不能因其未出生而否认其性别。该项期待权是所有权的前期阶段,与胎儿一样,具所有权属性。

 

那么对保留买主与保留卖主的双重所有权如何理解?我认为可借用共有制度。共有本身也是突破了传统的一物一权原则,只得变通为对所有权的共有,而非对特定物的共有。此处,保留买主与卖主同样是对所有权的共有,双方均享有不完全的所有权,而保留卖主此时仅享有的担保性的所有权,与担保功能无关的所有权不再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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