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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天法律问答】142.“先予执行”制度如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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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天法律问答】142.“先予执行”制度如何适用?

 

作者:陈园园

 

在诉讼中,从立案到作出一审判决结果,整个过程需要花费的时间正常情况下少则三个月,多则六个月,有特殊情况的还可以再延长六个月。如果被告为了拖延案件审理进程,还可能会采取提出管辖异议、管辖异议裁定下达后再提起上诉、申请延期举证、要求延期审理等措施,将导致案件无限延长。一审判决作出后,不服一方又提起上诉,案件又将进入二审程序。上述程序全部走完,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不说,即使拿到胜诉判决,还需要经过执行程序,甚至有可能无法拿到执行款。为了弥补诉讼程序冗长这一缺陷,立法者通过《民事诉讼法》确立了“先予执行”制度。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之前,根据权利人的申请,依法裁定义务人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财物、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付诸执行的程序。为防止该项制度滥用,《民事诉讼法》在适用范围和条件上进行了限制。

 

先予执行制度适用范围包括: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金、抚恤金、医疗费等案件;追索劳动报酬案件;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其中第三类案件属于概括性规定,包含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需要立即返还社会保险金、社会救助资金的;不立即返还款项,将严重影响权利人生活和生产经营的。可以看出适用先予执行制度的案件一般都带有紧迫性、影响权利人正常生产或生活等因素。 

 

适用先予执行制度,还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2.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3.申请人要明确提出申请;4.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法官在明确是否属于适用先予执行制度的案件后,根据条件限制确定案件能否适用先予执行以及适用的数额。具体数额一般认为应限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并以当事人生产、生活急需为限,并非请求多少就先予执行多少,法官会结合紧迫性、所需资金的数额以及被申请人的履行能力作出最终裁定。

 

在适用先予执行制度时还需要注意:如果被申请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在管辖权尚未确定的情况下,法院不得裁定先予执行。 

 

综上所述,适用先予执行制度有范围、条件及程序先后的限制,在适用时应准确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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