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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天法律问答】140.商标构成的有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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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天法律问答】140.商标构成的有哪些条件?

 

作者:李临风

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商品的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由文字、图形、数字三维标志、声音、颜色组合为元素(包含这些元素相互的组合),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根据我国商标法,主要有两个构成要件:

 

1、显著性是核心要件,集中体现了商标的区分功能。标志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以及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不能注册。但这些标志在商品或服务商经过长期使用和广告宣传后,消费者已逐渐意识到它们是在指示特定商品或服务的出处,而不仅是在对商品或者服务进行描述。这被称为获得显著性,如两面针这一商标。此外,由于商标人的原因,商标对其注册的商品或服务而言变成通用名称,该商标可被撤销,这成为显著性的退化,如朗科公司“优盘”商标的退化。

 

2、非功能性,我国仅指立体商标,国外则扩张至全部商标。

 

商标作为时代发展的重要产物之一,现代商业对商标的实际投入事实上是超乎很多人的想象的,从设计到宣传,对于可口可乐这样知名的企业来说可能都是天文数字,当然其中也包括维权诉讼等法律活动。

故此,明晰相关的商标构成,进而提升企业的维权意识,对企业的逐步发展,以及未来企业蓝图的展开而言都是及有必要的。

 

更重要的是,对此类问题长期不加以重视,倘若真正身陷漩涡之中,所消耗的无论是时间成本还是经济成本都是极高的,也是极不明智的,而足够的了解和重视,则能够避免此类问题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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