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天法律问答】137.行政处罚的实施具体有哪些规则?
作者:胡静
法律赋予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权,也明确了行政处罚的具体实施规则,但我们需要首先了解行政处罚权的种类有哪些?行政处罚通常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所得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拘留、其他种类的处罚(如通报批评、禁止入市等)。在实施行政处罚的过程中有哪些具体的实施规则呢?
01行政处罚有诉讼时效的要求吗?
以具体案件为例:李某于2016年6月5日开始制作并销售盗版光盘。2017年2月份停止违法行为,2017年10月份公安机关才发现此事,此时公安机关认为已经超过处罚时效,故未予以处罚。公安机关的上述做法是否是符合法律规定呢?
首先,我们来看下行政处罚时效的起始时间如何计算?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其次,我们需要了解行政处罚的期限如何计算?即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与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需要注意的是,“法律另有规定除外”指的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是6个月的处罚时效。上述案件中,制作并销售盗版光盘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情形,因此已经超过六个月,没有处罚的就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了。
02如何理解一事不再罚和申诉不加重?
若上述情形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公安机关对这项行为在时效期间给予行政处罚,还能再次进行处罚吗?这个要分情形讨论,而不能一概而论,之前已经进行了罚款就不能进行再次罚款,之前进行的罚款再次处罚可以进行除罚款之外的处罚。一事不再罚针对的是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能进行两次以上的罚款。当然,对于行政机关的处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不得仅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03行政处罚有哪些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通常情形下有以下4种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
1、已经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从事的违法行为;2、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的;3、当事人的行为受他人胁迫;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情形。
行政处罚是一种很普遍的行政行为,小到对行为人简易程序实施的几十元的当场罚款,也包括大街小巷的违规停车的罚款,大到相关的行政违法行为受到行政拘留甚至转入刑事程序。需要清楚的是,已经执行的行政拘留折抵拘役、有期徒刑;已经执行的行政罚款可以折抵相应的刑罚罚金。明晰行政处罚的规则,不仅有利于维护自身的权利,更有利于执法人员的文明执法,促进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形成和谐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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