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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天法律问答】136.民商事关系中,通常情况下因果关系如何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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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天法律问答】136.民商事关系中,通常情况下因果关系如何判定?

 

作者:胡静

 

 因果关系即复数的事物或一事物的复数的部分之间存在的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因果关系的正确判断的意义在于对于事物的联系之间的把握,可以在结构上起到将两件事物联系在一起的作用,在民商法中具有相当重要的作用。但正确判断因果关系不是一件简单之事,甚至在当前几乎没有任何任何一种学说可以进行纯粹适用从而精准分辨出因果关系,这都缘于事物之间纷繁复杂的联系,本文只是给出目前主流的判断方式以供参考:

 

01条件说

该说认为凡事对损害结果的发生起着重要作用,或是能够引起损害结果发生的,都是损害结果法律上的原因。这种学说存在着条件范围过宽,将比较远的行为也认定为侵权行为,导致不当扩大责任范围,不利于公正合理的解决责任承担问题。

 

 

02必然因果关系说

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的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的时候,才可以认定为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该说由于强调联系的必然性,导致受害人举证责任加重,不利于受害人的到赔偿,同时该说把刑法上的“排除合理怀疑”认定规则适用于民事诉讼证据中,抹杀了民事证据的盖然性要求。

 

03相当因果关系说

某一事实仅于现实情形发生某种结果,尚不能认为有因果关系,必须在一般情形下,以社会的一般观察,亦认为能发生同一结果的时候才能认定有因果关系存在。该说将因果关系限于适当的范围之内,有其合理性,有助于平衡受害人和加害人之间的责任和利益。

 

04盖然性因果关系说(推定因果关系说)

是在原被告至今分配举证责任的理论,基本规则是,盖然性就是可能性,即由原告证明公害案件中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某种程度的因果关系的可能性,就算尽了原告的举证责任,然后被告反证,证明被告与损害事实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如果不能反证或者反证不能成立,即可判断因果关系成立。高说重点在于保护弱者。

 

05我国侵权行为法的因果关系规则

有条件地适用相当因果关系说,根据各种原因对结果的发生所起的作用不同,归类为直接因果关系和间接因果关系。间接因果关系一般不会直接引起某种损害后果发生,但因为其他原因的介入而成为造成该种损害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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