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天法律问答】134.如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作者:陈园园
之前网上关于家暴的话题很引人关注,对于被家暴的女性人们第一想到的解决办法往往就是离婚,婚姻法也确实将家庭暴力作为准予离婚的情形之一,可是离婚有时并不能让遭受家暴的女性真正逃离家暴的噩梦,即使离了婚的女性也依然生活在暴力的阴影之下。正是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规定于2016年3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应运而生。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由法院以民事裁定的方式作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时,可以向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以书面或口头的方式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具体作出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措施。但是人身安全保护令是有期限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在实践中,由于法律规定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需要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也就是说,当事人需要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自己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申请人大多会提交受伤照片、门诊病历、伤情鉴定、聊天记录等单方证据加以佐证,但往往因不足以证明受伤与遭受家庭暴力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导致不能认定存在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因此,当事人在申请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时,要尽可能提供有关部门对家庭暴力情形的记录文件,比如居委会、村委会调解笔录、派出所出警记录、所在单位证明、妇女联合会投诉反馈等,如确实无法取得,要及时向法官进行说明,申请法院调取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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