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天法律问答】131. “知假买假”的消费者还是“消费者”吗?
作者:付炜城
在社会生产高度发达的今天,我们的物质生活得到了极大满足。但现实生活中,商品和服务依然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缺陷,严重时可能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的损害。
我国制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此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了惩罚性赔偿措施,以此来惩罚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过程中的欺诈和知假卖假行为。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未规定是否保护知假买假的消费者。特别是消费者知假买假以此获得赔偿,理论上不可能受到财产和人身上的损害,我们是否还继续保护消费者对经营者做出惩罚性赔偿,使消费者获益,理论上存在争议。
我国食品安全法(2018)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也规定了惩罚性赔偿以此来保证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在第三条中明确指出:“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可知审判实践中,对食品和药品知假买假的消费者对经营者主张权利是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的。
袁隆平爷爷在面对面节目访谈中曾有过这样一段对话:“一粒粮食能救一个国家,也可以绊倒一个国家,是粮食的重要性。上世纪六十年代,饥荒的时候饿死人,我都亲眼见过。大家都没有饭吃,叫花子过去讨饭,饭都没有,你讨谁?”所以,粮食和药品的事情绝无小事,它牵涉到的是老百姓能否幸福安康,国家能否长治久安。
基于食品和药品在老百姓生活中具有特殊的地位,法律对于食品和药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是零容忍的态度,对食品和药品的生产经营者采取坚决的惩罚性措施。对于情形严重,造成严重危害的可能触犯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第一百四十二、第一百四十三、第一百四十四条,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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