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成功案例 辩词赏析 刑辩学苑 刑事法律 新闻中心 省外名律 联系我们
 
  现在的位置:首页 >>通知公告
【润天法律问答】129.抗辩权具体有哪些区别?
页面功能 [双击滚屏] 【字体大小:  】 【字体颜色 】 【打印】【关闭
 

【润天法律问答】129.抗辩权具体有哪些区别?

 

作者:胡静

 

抗辩权是对抗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权利,但是抗辩一词的含义极为丰富。抗辩可分为实体法上的抗辩与程序法的抗辩,前者含事实抗辩与权利抗辩(抗辩权),后者含有妨诉抗辩与证据抗辩,德国法上称抗辩权为不需主张的抗辩,而事实抗辩则是要主张的抗辩,其抗辩的事实存在与否直接决定着原告请求权的有效存在与否,足以使原告请求权归于消灭。抗辩权不以对抗请求权为限,亦可对抗形成权与抗辩权,如抵消权的抗辩权与再抗辩。

 

抗辩权从效力上来说可分为两种:暂时性抗辩权和永久性抗辩权,前者为暂时阻止相对人行使其权利,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与保证人先诉抗辩权。后者指永久阻却相对人行使其权利的抗辩权,如时效届满后的请求权因抗辩权人的拒绝给付而不再可请求,对债务人形成“自然债务”。抗辩权人放弃抗辩的权利时,法院不可依职权审查,但对于否认权,即使当事人在诉讼中未提出,法院也要予以审查,若认为存有抗辩的理由,为保护当事人的利益,须依职权作出有力的裁决,使对方请求权归于消灭或主张请求权自始不发生。

 

可主张请求权自始不发生的抗辩理由有:合同不成立,法律行为的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未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法律行为不依法定方式进行,无权代理未取得本人承认等。主张的请求权虽已发生,但事后归于消灭的抗辩权事由有:清偿、提存、抵消、免除、混同等,以及不可归责于债务人或双方当事人事由的给付不能,撤销权的行使,权利不当行使等。拒绝给付的抗辩权有:双务合同的三大抗辩权,时效抗辩权等。程序法上的抗辩权有:协议管辖的约定抗辩权,仲裁协议的抗辩权等。

 

综上,关于抗辩权的具体区分问题,本文仅作出简单的介绍,篇幅有限不再赘述,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声明:文章均已注明来源,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涉及版权问题,敬请原作者及时联系我们删除。投稿请联系13023056789微信同号。



合肥总所地址:合肥市庐阳区阜阳路191号政通大厦A区6、7、8楼,电话:0551-67890002
蚌埠分所地址:蚌埠市蚌山区天洋新世纪大厦17楼,电话:0552-2040002
上海分所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崂山路526号江苏大厦10楼B3-B4室,电话:13661832468 

皖ICP备13008647号

皖ICP备130086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