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成功案例 辩词赏析 刑辩学苑 刑事法律 新闻中心 省外名律 联系我们
 
  现在的位置:首页 >>通知公告
【润天法律问答】123.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能否撤销?
页面功能 [双击滚屏] 【字体大小:  】 【字体颜色 】 【打印】【关闭
 

【润天法律问答】123.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能否撤销?

 

作者:陈园园

 

公证是公证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公证对象(包括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公证书可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一些公证的债权文书还具有强制执行效力,而不必再经过诉讼程序。

 

基于公证的效力,一般情况下,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具有任意撤销权。因为经过公证的合同,应该认为是双方深思熟虑后所作出的约定,如果再授予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将极大地削弱合同的稳定性和严肃性,是对受赠人权利的侵犯,也是对公证机关公证效力的动摇。

 

但是由于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赠与人的赠与自由权利同样也是需要保护的,为了平衡二者之间的矛盾,法律规定当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无论赠与合同是否经过公证,赠与人均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综上,若是要撤销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只要符合上述三个条件之一即可。但在司法实践中,上述三个条件除了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比较容易证明之外,其他的两个条件很难通过证据来证明,且赠与合同一般都发生在近亲属之间,法院一般也会从亲情及维护家庭生活稳定的角度考虑,希望通过沟通协商来解决双方的矛盾,从而判决不予撤销赠与合同。因此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能否撤销还需要结合事实与证据进行综合判断。

 

声明:文章均已注明来源,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涉及版权问题,敬请原作者及时联系我们删除。投稿请联系13023056789微信同号。



合肥总所地址:合肥市庐阳区阜阳路191号政通大厦A区6、7、8楼,电话:0551-67890002
蚌埠分所地址:蚌埠市蚌山区天洋新世纪大厦17楼,电话:0552-2040002
上海分所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崂山路526号江苏大厦10楼B3-B4室,电话:13661832468 

皖ICP备13008647号

皖ICP备130086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