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天法律问答】117.跟团旅游遭受人身损害的责任由谁承担?
作者:杨家琦
假期出游是人们生活中极为常见的放松方式,但是难免会因种种意外,使得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此时该由谁担责呢?
1.区分各方在旅行合同中扮演的角色
我们一般会与旅行社签订旅行合同,此时的旅行社是旅游经营者,是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人。而协助旅行社履行合同义务,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娱乐等服务的人被称为旅游辅助服务者,他们往往与作为旅游经营者的旅行社存在合同关系。
2.因旅游辅助服务者而发生人身损害的责任由谁承担
基于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辅助服务者对旅游者均有安全保障义务,在发生人身损害后,受害人可以根据《合同法》第65条、第121条和《旅游纠纷规定》第四条,起诉旅游经营者,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因为合同相对性的存在,旅游者不能请求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违约责任,但是法院在诉讼中可以追加旅游辅助服务者为第三人。
如果受害人不起诉旅行社,可以选择请求直接侵权人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旅游纠纷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旅游经营者通常情况下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如果旅游经营者在选择辅助服务者时未尽到谨慎选择义务,受害人可以请求经营者承担与其过错相对应的补充责任。
如果是公司组织出游,与旅行社签订合同,在旅行时员工的人身安全受到了损害。此时不仅公司有权请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受害人可以突破合同的相对性,也请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
3.自由活动时发生人身损害由谁担责
我们都知道在跟团旅行的过程中,导游会给我们自由活动的时间,此时发生人身损害,应当确认经营者是否尽到提示义务与救助义务。在未尽到相关义务的情况下,受害人有权请求作为经营者的旅行社承担违约或者侵权责任。
反之,擅自离队进行自由活动发生人身损害的,旅游经营者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旅行合同一方当事人改变是否可以成为免责理由
俗话说“计划赶不上变化”,我们可能会因为种种突发情况而无法出游,此时我们可能会选择转让出游机会。这种情况下,在发生人生损害后,旅行社可能会以旅游者擅自转让权利未经旅行社同意为由主张免责。但是根据《旅游纠纷规定》第十一条的内容可以得知,在行程开始前的合理期限内,旅游者将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除合同中约定不得转让以及合同性质不宜转让外,无须经过旅行社的同意,故旅行社的免责理由是不成立的。
作为合同相对方的旅行社也是可能发生改变的,但是作为经营者的旅行社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是须要经过旅游者同意的,这与前述的旅游者改变恰好相反。故在经过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转让合同后发生人身损害,则依照前述内容请求转让后的旅行社承担侵权或违约责任。如果是旅行社擅自将自己的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行者在旅游过程中受到人身损害,此时旅游者可以要求原签订合同的旅行社与实际履行合同的旅行社承担连带责任。
旅行本是一件放松身心的益事,大家在出游时一定要谨慎选择旅社,同时注意自身安全,避免出现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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