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天法律问答】116.我还得干多久?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限有何区别?
作者:陈园园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服务期和劳动合同期限均约定劳动者在一定期限内为用人单位服务,但是两者在法律上有较大区别。
1.性质不同
劳动合同期限是劳动合同的法定必备条款,包括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而服务期并非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它是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特别约定的,期限长短也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
2.利益归属不同
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无法定理由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利益归属于劳动者;而服务期内,劳动者不能随意辞职或离职,只有用人单位可以主动放弃服务期约定,利益归属于用人单位。
3.劳动者承担的风险不同
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者只要履行提前通知程序,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对于劳动者并无实质上的约束力;而在服务期内,劳动者不能随意解约,否则需要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
实践中,用人单位出于成本回收的考虑,服务期一般都长于劳动合同期限,如果劳动者在服务期尚未结束时,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为由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则可能出现以下结果:如果用人单位放弃对劳动者履行剩余服务期要求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也无须再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剩余服务期的,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7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自动顺延至服务期满。
双方也可通过续订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方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至服务期满,如果劳动者不同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承担违约金。
故此,劳动者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限两者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直接关乎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权益归属等重要问题,需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谨慎约定,并依据诚信原则自觉遵守。
至于“我还要干多久?”的问题,可能一方面是法律问题,另一方面也取决于个人选择等多个方面,在此不多赘述,有兴趣的同学可以在评论区进行进一步的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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