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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天法律问答】113.从逃避赋税,到公共事业,信托前世今生都经历了些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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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天法律问答】113.从逃避赋税,到公共事业,信托前世今生都经历了些什么?

 

作者:李临风

 

信托业作为现代最有特色的行业,亦具有很深远的历史,是自中古时期的英国的用益制度发展而来,逐渐加入时代的因素而成。

 

信托在现代的含义一般为: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和处分的行为。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中古时期的英国首先出现了用益(use)制度,主要目的在于逃避赋税和规避法律,内容为:土地所有者将土地转移给另一个人所有,但土地的收益归第三人所有。对于用益制度,普通法院不承认,衡平法院一般会根据法律原则进行调节,实则是承认的。但因这种操作可以逃避赋税,国家和贵族一致反对,后续颁布《用益条例》,内容对用益制度进行了限制,规定设立“用益”时,法律上的所有权必须进行转移。

 

衡平法院一向不喜欢国王颁布的法案,就解释用益条例仅仅限于不动产,因而对适用范围进行了限制解释,认为动产不被调控,且针对不动产方面,可以在用益上再设立一项用益进行处理,长而久之就形成了较为稳定的用益制度。

 

从意义来看,信托具有一系列明显的优势:

 

一、所有权与收益权相分离。即受托人享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而受益人享有受托人经营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利益。

 

二、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信托一经有效成立,信托财产即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自有财产中分离出来,而成为一独立运作的财产。委托人一旦将财产交付信托,便丧失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受托人虽取得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但这仅是形式上、名义上的所有权,因为其不能享有信托利益;受益人固然享有受益权,但这主要是一种信托利益的请求权,在信托存续期间,其不得行使对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即便信托终止后,信托人也可通过信托条款将信托财产本金归属于自己或第三人。

 

三、有限责任。主要体现两方面:一是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对受益人负有限清偿责任,也就是说,信托财产有损失的,在信托终止时,只将剩余财产交给受益人即可。但是,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管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受托人应当予以补偿、赔偿或恢复原状。二是受托人因信托事务处理而对外发生的债务只以信托财产为限负有限清偿责任,即债务人无权追溯受托人的其他财产。但受托人违背管理职责或者管理信托事务不当所负债务及所受到的损害,要以受托人的自有财产承担。

 

四、信托管理的连续性。信托一经设立,信托人除事先保留撤销权外不得废止、撤销信托;受托人接受信托后,不得随意辞任;信托的存续不因受托人一方的更迭而中断。

 

对信托制度进行深入了解在现代社会具有深远意义,我们要使用好信托这一现代工具,此类不仅对个人财产和风险进行合理管控,有着重要意义,且对人类社会结构本身的逐步提升也有极大的影响,以慈善信托为例,此类信托在实现委托人作为个体的价值需求和满足感之外,也对诸如饥饿、疾病等社会问题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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