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天法律问答】111.股东认为股东会决议有瑕疵可以申请撤销吗?
作者:杨家琦
大家好,欢迎来到润天法律问答,今天和大家交流的是关于撤销股东会瑕疵决议的问题。众所周知,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在生效之后,对所有股东都会产生影响与约束。故当相关决议存在瑕疵时,股东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救济自己的权利。
根据《民法总则》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可知,通常情况下,如果股东会作出决议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股东是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的。但是相关决议的撤销不影响公司依据该协议与善意第三人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中的第六条也提到了相似的但书,“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或者撤销的,公司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中的第一条规定“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这一条规定与《民法总则》第八十五条同样保障了股东在股东会决议存在瑕疵时自我救济的权利。但是我们不能忽视一点是权利相关人在作为原告起诉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会决议时,应当具有公司的股东资格。《公司法》第22条也规定了行使相应的撤销权,应当在相关决议作出后的六十日内行使。
以上是今天的润天法律问答,希望能够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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