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天法律问答】104.劳动者的哪些发明可能是职务发明?
作者:陈园园
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明确什么是职务发明,根据《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职务发明主要有两个大类。
1.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主要包括:
(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3)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与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员工在离职后一段时间内,作出的与其在本单位工作相关的发明创造可能属于本单位的职务发明。《专利法实施细则》为平衡本单位、离职员工与离职员工的新单位之间的利益,设定了一个合理的时间限制,即离职员工在离职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本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与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
实践中,有些企业往往会与员工约定延长离职后的时间,如约定员工在离职后的2年内作出的与原单位研发相关的发明创造仍归属于原单位。
2.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等规定,“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员工在研发过程中,全部或大部分利用了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是员工所研发的技术成果是在单位尚未公开的技术成果、阶段性结束成果或者关键技术的基础上完成的。
简言之,如果本单位的资金、设备等物质条件或未公开的技术成果、关键技术等技术条件是员工作出发明创造所不可缺少且不可替代的前提条件,那么员工依赖该前提条件作出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综上所述,劳动者产生符合以上两大类情况的发明创造,均可能被认定为职务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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