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天法律问答】100.社交平台上“揭人短”是否违法?
作者:杨家琦
最近有朋友找我咨询,声称自己受到了律师函警告,细问得知,原来是他在微博上把一个女的当小三插足的事情发了出来,结果被当事人知晓,随后被发了律师函。我的这位朋友感到很奇怪,我发的都是事实,没有骂她没有添油加醋,为什么说我违法?
1.隐私权
我们首先要明确一个前提,违法不一定是犯罪。一般情况下,在网上公布他人的信息,可能会构成对其隐私权的侵犯。隐私公开权是一次性的权利,若隐私权人自行或者许可第三人披露该隐私,那么对该隐私的再传播行为则不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
2.名誉权
名誉权指的是自然人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的社会评价、人格尊严享有的不受侵犯的人格权。若实施侮辱、诽谤的行为使得他人的客观社会评价被降低,则构成对名誉权的侵犯。需要注意的是实施侮辱、诽谤行为的对象应当是特定的人(可确定的一人或数人),而不是某一类人(除非这一类人人数较少,均可确定)。
像我的这位朋友在微博上发布他人当“小三”的行为,因其微博粉丝众多、转发量点击量高,使得受害人受到了较多人的辱骂与贬低,属于造成他人社会评价降低,构成了对名誉权的侵犯。如果发布的网站或平台是不可能被不确定的第三人知晓的,则不可能造成其社会评价降低。
现实中,对于社会评价降低的认定是一种偏主观的判断,需要证据进行佐证,并没有固定的衡量标准,证明难度较大。在实务中需要针对个案的不同作出认定,所以建议大家在遇到类似侵权行为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3.一般人格权
前述提到了构成对名誉权的侵犯需要向不特定第三人公开并导致社会评价降低,不公开,此时该如何维护权利呢?例如甲写了一封讽刺私生活混乱的信给乙,气的乙浑身发抖,此时不能以名誉权受侵犯为由追究法律责任。若甲的行为严重损害了乙的尊严,乙可以以一般人格权受到侵犯为由追究甲的法律责任。
4.可能涉嫌刑事责任
若侮辱、诽谤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所规定情节严重,则构成侮辱罪,被害人可以提起刑事自诉,因为侮辱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虽然对于人格权侵权的问题举证难度较大,但是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公民在网络空间内发表的内容均应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监管。设若侵犯到他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声明:文章均已注明来源,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涉及版权问题,敬请原作者及时联系我们删除。投稿请联系13023056789微信同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