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天法律问答】99.如何认定出卖人向买受人完成了现实交付?
作者:胡静
动产所有权的转移通常以交付作为所有权转移的判定方式。在动产买卖中,若出卖人向买受人完成现实交付,可能会发生三方面法律效果:
1、动产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
2、风险移转给买受人承担;
3、利益承受(由买受人取得孳息所有权)。
问题在于:符合哪些条件,达到何种标准,才能认定为出卖人已经向买受人完成了现实交付呢?这主要首先看双方是否约定了交付地点。
设例
东北的甲将10吨大米出售给海南的乙。承运人A将大米从东北公路运输到天津,承运人B将绿豆从天津海路运输到海南。
若约定了交货地点,必须在”约定的交付地点”基于交付的合意,移转大米的直接占有,才算甲向乙完成了现实交付。
1、若约定“目的地交货”。如果甲乙还约定:“甲代办托运,运输至海南交付给乙”那么,B将大米运输至海口并交付给乙派来提货的人直接占有之时,甲才算向乙完成了现实交付。
2、若约定“指定地点交付承运人”的情况下约定“甲代办托运,于天津港交付承运人运交乙”,那么,A将大米于天津交付给承运人B直接占有时,则甲向乙完成现实交付。
3、若未约定交付地点,则存在合同漏洞,根据《合同法》61条填补合同漏洞并确定合同的交付地点。按照《合同法》61条仍不能确定交付地点的,按照下面两个规则确定交付地点。若“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即“买受人上门提货“。这样甲将大米交付给乙派来上门提货的人占有时完成交付。
4、若“标的物需要运输”,即“适用第一承运人规则”。即甲将大米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占有之时,甲向乙完成现实交付。
对于各种交付方式熟知的话,会减少更多的法律风险,从而完成真正的现实交付,出卖人向买受人完成现实交付也是区分风险承担主体的不同因素。无论约定了交付方式还是未约定交付方式动产所有权的转移都以交付为完成的标志,才会发生动产物权的流动。
声明:文章均已注明来源,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涉及版权问题,敬请原作者及时联系我们删除。投稿请联系13023056789微信同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