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天法律问答】98.用人单位未事先通知工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有何后果?
作者:陈园园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当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包括过失性解除和非过失性解除),用人单位应当事先将解除的理由通知工会,若工会认为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情形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
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该条实际上是对用人单位设置的程序性义务。那么,如果用人单位未能事先通知工会即与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会造成何种后果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二条的规定,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过失性解除)、第四十条(非过失性解除)的规定,但是未事先通知工会的,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将予以支持,但在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可以看出,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仅在程序上未通知工会,并不会导致已经解除的劳动合同被推翻、劳动关系恢复的风险,但是需要承担支付赔偿金的不利后果。
同时,如果用人单位在起诉前已经补正了通知工会的程序,就可以不支付赔偿金。
因此,在实务中用人单位应重视工会的作用,加强和工会的联系,在发现程序瑕疵后立即补救;在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建议同时向劳动者出具工会同意函等书面文件,避免发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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