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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天法律问答】92.劳动争议中,用人单位如何应对“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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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天法律问答】92.劳动争议中,用人单位如何应对“支付令”?

 

作者:陈园园

 

支付令是基层人民法院依照督促程序,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的,要求债务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履行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义务的法律文书。

 

支付令的发出需要满足“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支付令能够直接送达债务人,不需要公告”、“债权人请求给付的金钱或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等条件。

 

法院通过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认为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

 

在劳动争议中,适用支付令的情形有:

 

1、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2、因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支付的调解协议后,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我国法律规定,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若对支付令所述内容不服,应当在收到支付令后的15日内及时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但要注意若用人单位对债权债务没有异议,只对支付能力、支付期限、支付方式提出异议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在实践中,法院审查支付令时,往往只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并不听取被申请人的答辩,相对应的是,如果被申请人及时提出异议,法院一般也不会过于严格的审查被申请人的异议理由,只要用人单位针对债权债务的异议理由适当,人民法院应当终止支付令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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