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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天法律问答】86.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界限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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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天法律问答】86.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界限在哪里?

 

作者:陈园园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

规定了当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那么如何理解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呢?

 

在实务中,由于大多数人对刑法规定的不了解,往往存在着将其进行扩大解释的现象,例如劳动者被拘留即被用人单位认为“被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法律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如下: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包括: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免予刑事处分的以及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

 

但该意见随着刑事诉讼法的后续修改已不完全准确,尤其是将“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也包含在“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不符合目前刑事法律的规定:

 

首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其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因此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由于劳动者此时未经人民法院审判,不能认定为被追究了刑事责任。

而劳动部在2003年发布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决定用人单位能否据此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复函》中也明确说明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不属于“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当然,在此作为劳动者还是呼吁大家知法守法,充分远离“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才是最优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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