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天法律问答】83.签订担保合同,担保人需要注意哪些条款?
作者:胡静
在特定的生活场景下,经过朋友的请求,由于情谊关系我们会帮助朋友进行担保。
而我们很可能因为不知道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区别,大多是直接在承诺书或者保证书上进行签字,而不约定保证方式,甚至也不约定保证时间。你也可能不知道其中具体的利害关系,而事实上这样的保证方式,对担保人而言可能非常不利。
下面我来给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借款担保人要为其担保行为注意什么?
1.区分担保人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还是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你在签担保合同的时候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通常在给别人做担保人时对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责任了解的情况下,可能会选择做一般保证人。因为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即通常所说的在主债权人未承担保证责任时不能要求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执行一般保证人的财产。如果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则为连带保证,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2.注意是否要约定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对责任的约定也至关重要,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保证期间对责任的要求也是不同的。
若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综上所述,我们在给他人作担保的时候,要清楚自己的担保方式,如果不愿意承担较重的担保责任可以考虑作为一般保证的担保人,如果希望承担一般保证的责任,则务必在保证合同上注明,同时为了更大程度地保障自己的利益可以约定保证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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