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成功案例 辩词赏析 刑辩学苑 刑事法律 新闻中心 省外名律 联系我们
 
  现在的位置:首页 >>通知公告
【润天法律问答】73.离婚多年,对成年子女还要付抚养费吗?
页面功能 [双击滚屏] 【字体大小:  】 【字体颜色 】 【打印】【关闭
 

【润天法律问答】73.离婚多年,对成年子女还要付抚养费吗?

 作者:胡静

1.抚养费的标准

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人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人的50%。无固定收人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人,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2.抚养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可以按月或定期给付,也可按收益季度或年度给付。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

 

 

3.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4.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声明:文章均已注明来源,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涉及版权问题,敬请原作者及时联系我们删除。投稿请联系13023056789微信同号。



合肥总所地址:合肥市庐阳区阜阳路191号政通大厦A区6、7、8楼,电话:0551-67890002
蚌埠分所地址:蚌埠市蚌山区天洋新世纪大厦17楼,电话:0552-2040002
上海分所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崂山路526号江苏大厦10楼B3-B4室,电话:13661832468 

皖ICP备13008647号

皖ICP备130086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