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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天法律问答】72.律师函警告?什么情况下使用作品需要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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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天法律问答】72.律师函警告?什么情况下使用作品需要付费?

 作者:杨家琦

大家好,欢迎来到润天法律问答。今天跟大家交流的话题是“什么情况下不经作者同意使用作品需要付费?”这个话题涉及著作权中的法定许可问题。

 

1.什么是法定许可?

著作权中的法定许可,指的是在法律规定的几种情况下,视为具有许可。谈到法定许可,不得不谈的就是邻接权。邻接权指的是作品发表后在作品传播过程中,肯定会经过一些人的手,这些作品的传播人所享有的一些相关权利,我们称之为邻接权。并不是所有人都会享有邻接权,一般主要享有邻接权的是录音录像制作者、报社和广播电视组织等。

 

2.哪些情形下存在法定许可?

1、报刊转载的法定许可。在报刊上转载他人已经发表过的文章,除作者明确表示不得转载的外,这样的情形可以适用法定许可。但是我们要注意他人已发表过的文章应当是在报纸、期刊上发表的,仅在网络上发表的文章,不适用法定许可。如果是将网络上的文章转载至实体书刊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属于侵权行为。

 

2、制作录音制品存在法定许可。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除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外,可以适用法定许可。

 

3、广播组织播放作品存在法定许可。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是应当支付报酬。我们介绍过邻接权人包括录音录像制作者,但是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经发表的电影作品、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例如MV等)、录像制品,不适用法定许可。

 

4、编写出版国家规划的教科书。例如九年义务教育和国家规划的教育,在编写这些教科书的过程中,或多或少会引用一些他人的作品片断,或者单幅的摄影作品、美术作品。这样的情形下是不需要著作权人许可的,但是应当支付报酬。

 

5、与编写教科书相关的是制作和提供课件法定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和国家规划的教育,我们同样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摄影作品、美术作品制作课件,由制作课件或者依法取得课件的远程教育机构通过信息网络向注册学生提供,但应当支付报酬。课件的制作或提供者应当对作品进行技术加密,避免使服务对象以外的人获得该作品。

 

3.针对第三方网络承载平台的特殊规则

网站不具有法定许可,但是有一个特殊规则,即“避风港制度”,也被称之为“通知移除规则”,即使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入、存储、定位的网络内容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只要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权利人的侵权通知后,“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即无过错,不承担侵权责任。“避风港制度”主要是针对第三方提供承载服务的平台,而非主观侵权者。例如某些网络小说平台,有人上传他人作品至该网络平台,原作者向网络平台指出存在侵权行为,该平台应当立即删除该作品,这种情况下,网络平台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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