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成功案例 辩词赏析 刑辩学苑 刑事法律 新闻中心 省外名律 联系我们
 
  现在的位置:首页 >>通知公告
【润天法律问答】65.国庆七天,报团旅游的你有哪些法律权益?
页面功能 [双击滚屏] 【字体大小:  】 【字体颜色 】 【打印】【关闭
 

【润天法律问答】65.国庆七天,报团旅游的你有哪些法律权益?

作者:胡静

 

当下在这个秋高气爽的季节又到了旅游旺季,自驾游的不在少数,但由于报团出去旅游经济和方便的特点也吸引着大部分人选择报旅行社出去游玩。报团出去旅行省去了自己提前规划的时间,也不用费着心思去查攻略,对此我们有哪些权利和义务呢?

 

 

1.旅行者在行程开始前换游客一般是允许的

在旅游行程开始前的合理时间内,旅游者将其购买的票具转让给第三人,这种行为是被法律所允许的,合同转让是有效的。除非合同约定或者合同的性质是不能转让的,否则旅游合同法定承受这些权利和义务。

 

2.不玩,游客有任意解除权

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要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是可以的。即旅行社在扣留合理费用后应当退还未实际发生的费用。通常情况下旅游经营者在游客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参加旅游行程要求退票时,旅游经营者应当退票,这也是法律所规定的游客所享有的任意解除权。

 

3.擅自离队受到损害,旅行社不赔

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包括旅游经营者安排在旅游行程中独立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不参加旅游行程的活动期间以及旅游者经导游或者领队同意暂时离队的个人活动期间。在此期间受到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经营者未尽到必要的提示义务、救助义务,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未经导游或者领队许可,故意脱离团队,遭受人身损害、财产损害,请求旅游经营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我们报团参加旅游时明确我们的权利和义务也是对自身利益的保护,在旅行开始前不愿意参加游玩一般情况下是可以行使任意解除权的,同时也要清楚再游玩时不要擅自离队,否则造成的损失旅游经营者不予赔偿。

 

声明:文章均已注明来源,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涉及版权问题,敬请原作者及时联系我们删除。投稿请联系13023056789微信同号。



合肥总所地址:合肥市庐阳区阜阳路191号政通大厦A区6、7、8楼,电话:0551-67890002
蚌埠分所地址:蚌埠市蚌山区天洋新世纪大厦17楼,电话:0552-2040002
上海分所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崂山路526号江苏大厦10楼B3-B4室,电话:13661832468 

皖ICP备13008647号

皖ICP备130086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