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天法律问答】49.民事执行中不动产的查封方法有哪些?
作者:杨传清 根据《执行工作规定》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过程中,查封不动产的方法有“活查封”和“死查封”。
1.“活查封” 人民法院对不动产的查封一般采取“活查封”,即将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不动产中心,要求其不得办理查封财产的转移过户手续,但该不动产仍交由被执行人保管并继续使用。因为不动产的处置需要很长一段时间,程序复杂,且被执行人将不动产腾空也往往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故对被执行人正在使用的不动产一般采取“活查封”的方式。
2.“死查封” 《执行工作规定》第41条规定,必要时可以采取加贴封条或张贴公告的方法查封。在查封过程中如果不动产已经腾空或无人居住的,则一般采取“死查封”的方法进行查封。一方面可以向社会公示该不动产已经被法院查封,起到宣传作用,同时给被执行人施加压力,敦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下一步的处置,防止被执行人为了对抗执行重新占有该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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