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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天法律问答】34.未成年人致损的责任如何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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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天法律问答】34.未成年人致损的责任如何承担?


作者:杨家琦

大家好,欢迎来到润天法律问答。未成年人致人损害是当下我们不能忽视的一个问题,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在缺少看管的情况下造成了他人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责任应当如何承担?

一、 通常情况下侵权责任如何承担?

1.如果未成年人拥有自己的财产,则应当以自己的财产对外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虽然听起来不可思议,但是小孩实际上是有自己财产的,例如压岁钱、参加比赛赢得的奖金等。

2.未成年人在进行诉讼时如果已经成年了且具有经济能力,就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3.如果不符合上述的情形,则应当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我们称之为无过错的替代责任。这个时候有的父母会说我尽到了监护的义务,但是还是发生了侵权的事情该怎么办?对于这种情况,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减轻相应的责任。

4、对于父母离异的情形,先由与未成年人共同生活的监护人(父亲或母亲)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共同生活的监护人无力承担全部的赔偿,剩余的部分由未共同生活的监护人(父亲或母亲)承担。这并不是一种连带责任或者按份责任,而是一种特殊的补充责任。

二、擅自变更监护关系侵权责任如何承担?

原《民通意见》规定是擅自变更监护关系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与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责任,但是《民法总则》生效后,相关规定被取代。

根据《民法总则》第31条的规定“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监护人的责任”可知,监护关系未经人民法院的确认,仅根据协商或私自变更的效力是有限的,甚至在某些状况下无效,故擅自变更的监护关系不能免除原被指定的监护人责任。

我们可以这么理解,擅自变更后的监护人依据其过错承担相应责任,而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则应当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

未成年人的心智尚未成熟,仍需监护人的指引与教导,各位父母应当严格履行监护义务,别让自己的掌上明珠成为别人眼中的“熊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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