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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玉成律师“量刑辩护”专题】(二十三)石某故意伤害案辩护词暨量刑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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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故意伤害案辩护词

暨量刑建议

 

审判长、审判员:

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石某近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参与本案的一审诉讼活动。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辩护人不持异议,并对被害人的不幸遭遇深表同情。出于辩护人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职责,现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本案系因民间纠纷而引起,造成严重后果具有一定的偶然性,且被告人在案发后积极抢救被害人,依法可以对其从宽惩处。

首先,因本案是先因民间债务纠纷而发生争执,进而双方当事人相互厮打,被告人并不具有伤害的预谋,也不是基于流氓或者其他卑劣的动机对被害人实施伤害。根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属于应当从轻惩处的类型。

其次,被告人造成严重后果具有一定的偶然性。被告人持有的多功能折叠刀明显不是管制刀具、也非为实施犯罪行为而蓄意携带。只是在矛盾激化后,被告人持随身携带的折叠刀乱划,造成被害人颈部动脉破裂。其划断被害人颈部动脉确实具有一定的偶然性,不能认为其目标明确。虽然造成了被害人身体多处刀伤,但恰恰说明被告人行为的盲目性,否则将会均向要害部位;

再次,本案事实经过表明造成严重后果超出了被告人的犯意和意愿。被告人虽然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但本案经过表明这一结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偶然性。被告人在案发时发现被害人动脉破裂时的惊惶失措,并会同在场人员一起抢救被害人的情况,均表明被告人完全没有预测到其行为会产生如此严重的后果,且表明造成被害人严重损伤是违背其意志的。

其四,被告人在案发后对被害人的积极抢救虽然没有产生实际效果,未能改变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但也应当作为体现其主观恶性较小的情节予以评价,作为从轻情节考虑。

二、被告人系初犯,在案发后投案自首,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首先,被告人无前科,本案系初犯、偶犯,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其次,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在案发后通过电话向公安机关报告了自己的位置并等待公安人员前来,并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案件的事情经过,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的规定,其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再次,被告人在本案的审理中能够自愿认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全额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50万元,被害人获得赔偿后已经明确表示谅解,依法应对其从轻处罚。

在庭审前,被告人及其近亲属赔偿了被害人一方经济损失共计50万元,双方已经签订了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被害人在接受赔偿后对被告人明确表示了谅解,并建议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辩护人在这里还希望法庭关注:被告人家庭作为普通的农村居民在经济上并不宽裕,给予被害人近亲属50万元的赔偿已经倾尽家产,且大量举债。这充分体现出被告人竭力抚慰被害人父母的丧子之痛以弥补自己过错、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并彻底化解社会纠纷的诚意,也体现出被告人对自己犯罪行为的真诚悔改态度,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这一情节在较大幅度内对其从宽处理。

四、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量刑情节,建议人民法院对其减轻处罚。

(一)依照被告人石某的基本犯罪情节,本案应当在十二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的范围内确定其起点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众所周知,法定刑的排列顺序是在立法技术上表明不同刑种优先适用的顺序。因而对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被告人,首先要考虑适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作为其量刑起点,只有具备严重情节的情况才能考虑适用更重的刑罚。

前已述及,从被告人行为的起因、动机、过程、手段、对致死后果过失的大小等方面进行判断,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犯罪情节在伤害致死案件中相对较轻。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量刑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⑵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除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外,可以在十二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本案应将其起点刑确定为十二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

(二)根据《量刑意见实施细则》,被告人在本案中具有多处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首先,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按照《量刑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可以减少其基准刑的30%以下。

其次,本案系因民间矛盾引发,被告人积极抢救被害人,根据《量刑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这两个情节分别可以减少其基准刑20%以下:

再次,被告人全额赔偿被害人损失,这一情节根据《量刑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可以减少其基准刑的30%以下。

其四,被告人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这一情节也被《量刑意见实施细则》规定为一个与赔偿情节并列、应当单独评价的从轻情节,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其五、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并自愿认罪,均是被告人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人民法院在量刑时也应当综合考虑,辩护人对此不再赘述。

(三)被告人的基准刑可以减少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建议人民法院对其减轻处罚,将其宣告刑确定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基于前述情节,被告人的基准刑可以确定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具体计算方法为:15年×70%(自首)×80%(民间矛盾)×80%(抢救被害人)×70%(全额赔偿被害人损失)×20%(获得被害人谅解)。据此,辩护人建议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在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确定其宣告刑。

综上所述,由于被告人石某具有自首、积极赔偿、获得被害人谅解等从宽情节,为正确贯彻《量刑指导意见》,实现刑罚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功能,建议人民法院对其减轻处罚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充分考虑。

 

辩护人: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

单玉成 律师

二0一一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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