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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实习律师面试问题及问题类型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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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春艳      

          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


上周,我参加了安徽省省律协的面试考核,八十多分顺利通过。现在给大家分享一下面试考官问我的问题,以及对面试可能会被问题的问题类型。


 面试首先是自我介绍,自我介绍后,考官进行提问,我被问到第一个问题是:“哪些案件不能风险代理?”


面试共有三位考官,问我这个问题的是坐在中间的考官,应该是主考官,听了我的自我介绍后,他自述自己以前也是法官,还谈了一下他对法官职业和律师职业的不同感悟,说了一些鼓励我的话,非常亲切和蔼。


对于这个问题,我回答还算全面准确,考官做了简单的点评,肯定了我的答案,但又纠正说:“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不属于不可风险代理案件。”我有点迷惑,不知道是不是记错了。回来补了下功课,网上资料说:“风险代理是指委托代理人与当事人之间的一种特殊委托诉讼代理,委托人先不预支付代理费,案件执行后委托人按照执行到位债权的一定比例付给代理人作为报酬。如果败诉或者执行不能,代理人将得不到任何回报;如果债权一旦执行到位,被代理人将按照约定的高额比例支付给代理人,对双方来讲都存在一定风险,所以称之为风险代理。”但是,实践中,我见到的风险代理往往是约定委托人先支付一定的的基础费用,根据案件的结果,再确定相应比例的风险代理费用。这样的收费模式,比较适合一些标的大、结果不确定性大的一些案子。相对于直接支付一定比例的代理费,委托人更容易接受这种收费模式。


至于不适用风险代理的案件种类,《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做了详细和明确的规定,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也在其中,我怀疑是不是当时听错了考官的话,或者相关规定已经有修改,但是我没有查到修改的规定。


可以看出,这些案件共同特点是:争议标的往往是关系到当事人的生活必需,案件涉及到当事人的人身权益。这些案件如果允许风险代理,则极有可能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活,造成不公平的结果和恶劣的社会影响。我也是根据这个规律来记忆的。另外,关于风险代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也规定了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不得超过一定的金额,即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超标收取风险代理费属于违法行为。另有主流观点认为,律师在提出风险代理收费办法之前,首先要向委托人表明正常收费方式的政府指导价,由当事人选择,即当事人知晓政府指导价之后,仍坚持选择风险代理收费方式的,才能约定使用风险代理收费方式。


熟悉和掌握《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对于执业律师非常必要。实践中,有些律师对上述规定不了解,或者虽然了解但因重视程度不够未严格遵守,而招来一些麻烦。例如,某类案件不允许风险代理,但是承办律师仍然与当事人约定了风险代理,案件胜诉后,当事人拒绝支付风险代理费用,这样一来,律师不仅很难顺利拿到自己的约定费用,还面临被律协处罚的危险。


 

第二个问题,是坐在左边的女考官问的,问题是:“实习律师在庭审中能做什么?”


我答:“庭审中,实习律师不能发表代理意见或代理意见,不能参与质证。”考官纠正说:“实习律师并不是律师,其实,实习律师在法庭上能做的只是用耳朵听,其他的都不能做,而且在委托书上,实习律师的代理权限只能是一般授权。”   我接着说:“实际上,有时候指导老师为了多锻炼实习律师,会让他们读代理意见或者做其他的事,法官大多数时候也很宽容,并不会阻止。”三位考官同时对我报以微笑,表示肯定我说的是实情。

 

面试结束后,我查询《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发现其对于实习律师在庭审时的禁止事项规定为:“以律师名义在法庭、仲裁庭上发表辩护或者代理意见。”这里,我们注意前缀“以律师名义”,是不是意味着“以实习律师名义”可以发表辩护意见或者代理意见呢?是不是可以理解为:只要实习律师是和指导老师一起开庭,不是“以律师名义”,而是”以实习律师名义”,所有代理人能做的事项,实习律师来做都是被允许的?实际上,肯定这一点不仅有利于实习律师在实习期得到充分的锻炼,也无损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为如果实习律师发表辩护或者代理意见,必然也是经过指导老师的授权,在指导老师的掌控之下进行的。

 

第三个问题,是坐在最右边的那位看起来和严厉的考官问的,问题是:“请谈一下你对让与担保的认识。”

 

我对让与担保有了解,但是没做过系统的总结和研究。以前在法院,接触过名为房屋买卖,实为借贷的案子,属于让与担保的一种形式。对于这个问题我回答说:“让与担保是一种非典型担保,实践中对让与担保的效力有争议。我认为只要让与担保实质上不违反禁止流押或流质的规定,可以承认其法律效力。比如,如果双方在签订借贷合同的同时,又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如果到期债务人未能还款,就履行买卖合同,以借款抵作购买款,是可以的。需要注意的是,在履行买卖合同的时候,需要评估房屋的价格,对债务进行结算,在此基础上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如果事先约定到期不偿还债务的话,房屋就归债权人所有,或者事先以不合理的低价来签订买卖合同,现在要求履行合同的话,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我回答得很忐忑,一直看着考官,注意着他表情的变化。

 

我答完后,考官说:“你的回答我基本满意,但表述不够规范和全面。“接着,他又说了一些有关让与担保的争议点,特别是《民法总则》出台之后,实务界的相关争论。我认真听完他的话,虽然松了一口气,但同时觉得有点不好意思。我对这个问题确实缺乏系统的理论研究,上述的回答完全是根据以往经验凭感觉回答的,暗下决心:回去对这一问题进行系统性的研究。

 

面试结束后,一起参加面试的同学,交流了各自被问到的问题,我总结了一下,面试问题大概分为以下几个类型:

 

一、为了验证你是否实际参与实习案件而做的提问,如:1、某某案件的承办法官姓什么?;2、某某案件是哪个法院受理的?;3、某某案件的对方当事人的名字?;4、某某案件的争议焦点是什么?等。


二、有关你实习的体会(也有间接验证你是否实际参与实习的效果)的提问,如:1、办理某某案件中,你印象最深的一件事是什么?2、实习中,最触动你的一件事是什么?等。


三、有关于实习律师实习规范和律师执业规范的问题,如:1、实习律师在法庭上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2、实习律师实习中应遵循哪些规范?3、哪些案件不可以适用风险代理的收费方式?等。

 

四、法律专业问题,这种问题的范围就很广了,一般是实践中必须要掌握的一些热点专业知识或者你实习案件中涉及到的法律专业问题,如:1、《民法通则》中的一年特殊时效在《民法总则》生效之后,是否还有效力?2、最高院对于民间借贷利率的相关规定;3、建设工程优先权?;4、让与担保。等。我这里列举的是民事法律的相关问题,其实,刑事、行政等法律知识也当然可能会被问到。


总之,申请律师执业面试考核是比较宽松的,只要大家认真参与实习,平常积极主动学习和总结,面试时注意举止和言行,就都能顺利通过考核。

                                                               周春艳

                                                       2018年0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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