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试共有三位考官,问我这个问题的是坐在中间的考官,应该是主考官,听了我的自我介绍后,他自述自己以前也是法官,还谈了一下他对法官职业和律师职业的不同感悟,说了一些鼓励我的话,非常亲切和蔼。
对于这个问题,我回答还算全面准确,考官做了简单的点评,肯定了我的答案,但又纠正说:“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不属于不可风险代理案件。”我有点迷惑,不知道是不是记错了。回来补了下功课,网上资料说:“风险代理是指委托代理人与当事人之间的一种特殊委托诉讼代理,委托人先不预支付代理费,案件执行后委托人按照执行到位债权的一定比例付给代理人作为报酬。如果败诉或者执行不能,代理人将得不到任何回报;如果债权一旦执行到位,被代理人将按照约定的高额比例支付给代理人,对双方来讲都存在一定风险,所以称之为风险代理。”但是,实践中,我见到的风险代理往往是约定委托人先支付一定的的基础费用,根据案件的结果,再确定相应比例的风险代理费用。这样的收费模式,比较适合一些标的大、结果不确定性大的一些案子。相对于直接支付一定比例的代理费,委托人更容易接受这种收费模式。
至于不适用风险代理的案件种类,《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做了详细和明确的规定,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也在其中,我怀疑是不是当时听错了考官的话,或者相关规定已经有修改,但是我没有查到修改的规定。
可以看出,这些案件共同特点是:争议标的往往是关系到当事人的生活必需,案件涉及到当事人的人身权益。这些案件如果允许风险代理,则极有可能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活,造成不公平的结果和恶劣的社会影响。我也是根据这个规律来记忆的。另外,关于风险代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也规定了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不得超过一定的金额,即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超标收取风险代理费属于违法行为。另有主流观点认为,律师在提出风险代理收费办法之前,首先要向委托人表明正常收费方式的政府指导价,由当事人选择,即当事人知晓政府指导价之后,仍坚持选择风险代理收费方式的,才能约定使用风险代理收费方式。
熟悉和掌握《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对于执业律师非常必要。实践中,有些律师对上述规定不了解,或者虽然了解但因重视程度不够未严格遵守,而招来一些麻烦。例如,某类案件不允许风险代理,但是承办律师仍然与当事人约定了风险代理,案件胜诉后,当事人拒绝支付风险代理费用,这样一来,律师不仅很难顺利拿到自己的约定费用,还面临被律协处罚的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