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成功案例 辩词赏析 刑辩学苑 刑事法律 新闻中心 省外名律 联系我们
 
  现在的位置:首页 >>刑事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相关法律问题的批复
页面功能 [双击滚屏] 【字体大小:  】 【字体颜色 】 【打印】【关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相关法律问题的批复》已于20134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5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352

 

 

 

 

 

法释〔201313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适用相关法律问题的批复

(2013年4月15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1575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出口信用保险合同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粤高法〔201244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对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保险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鉴于出口信用保险的特殊性,人民法院审理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适用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出口信用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合肥总所地址:合肥市庐阳区阜阳路191号政通大厦A区6、7、8楼,电话:0551-67890002
蚌埠分所地址:蚌埠市蚌山区天洋新世纪大厦17楼,电话:0552-2040002
上海分所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崂山路526号江苏大厦10楼B3-B4室,电话:13661832468 

皖ICP备13008647号

皖ICP备130086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