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合肥总所地址:合肥市庐阳区阜阳路191号政通大厦A区6、7、8楼,电话:0551-67890002蚌埠分所地址:蚌埠市蚌山区天洋新世纪大厦17楼,电话:0552-2040002上海分所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崂山路526号江苏大厦10楼B3-B4室,电话:13661832468 皖ICP备130086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