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XX无证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后再次非法行医被查获。依据刑法规定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该案有行政处罚两次的证据,张XX在公安机关的多次讯问笔录中也都是认可的,应当说已构了成犯罪。
在检察院审查起诉时,本律师介入。经过仔细阅卷和询问张XX,
发现第一次行政处罚存在着瑕疵,该处罚不能成立,于是紧紧围绕这一切入点,向检察院提出无罪辩护意见。最后被检察院采纳,案件没有起诉,公安机关将案件撤销。
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意见
尊敬的检察官:
犯罪嫌疑人张XX,因涉嫌非法行医而被庐阳区刑警队立案。辩护人经详细了解案件情况,认为张XX不构成犯罪,具体理由如下。
张XX于2003年到到其哥哥开设的门诊去学习和帮忙,主要是帮助收费、打扫卫生,忙时也按处方发发药、打打针,闲时就看看书,不懂的问题向他哥学习,一心想考个医师资格证书。他哥有中专医士证、大专医师证、本科医师证、医师资格证,他的门诊和原中市区人民医院签订的有协议,经医院授权挂的是中市区人民医院合瓦路站,负责人也是其哥哥,当时医院在市区有多家类似分站。
08年卫生部门开始办社区医疗,其哥哥的门诊病人就逐渐减少,后在09年9月份,他哥哥把诊所交给了他,到双岗和别人合伙开办门诊去了。
关于其在公安机关讯问笔录中承认处罚他两次的问题。2012年11月7日张XX被传讯至刑警队,警官给他看卫生局处罚材料时,他才知道09年8月27日的那次处罚。因为诊所不是他的,他也没有非法行医,处罚时他不在场,名字也不是他签的,罚款也不是他缴的,他一直都不知道有这回事,就和警官都如实说了。警官当时非常生气,说他态度不老实,就质问他:那你说到底是谁签的?不是你签的怎么写着你的名字?由于张XX从来没进过派出所,心里非常紧张、害怕,又见警官生气,看着像他哥哥的字,就承认是他签的。由于不懂法,当时也没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警官最后也就没有再追究什么了,材料做好就让他签字走了。后一次处罚属实。也就是说,张XX之前因非法行医只受过一次行政处罚,依照法律规定,不构成犯罪。
以上情况真实,恳请检察官明查。
此致
敬礼
辩护人:孙志
2013年3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