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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X盗窃减轻处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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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吴X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同时宣告缓刑,四个被告人中也只有一个适用缓刑。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本案被告人吴X的委托,安徽陈有志律师事务所指派孙志律师担任王X、李XX、吴X、邢XX等盗窃一案被告人吴X的辩护人。介入本案以后,辩护人查阅了卷宗材料,与委托人进行了数此交流,对案件有了详细的了解,今天又参加了法庭审判。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X构成盗窃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没有异议,但认为被告人具有多项法定、酌情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请求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具有立功这一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

被告人吴X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属立功表现。对此,检察院在对吴X提起公诉的同时,也客观公正地提到了这一情节,刚才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检察官也讲到了这一点,辩护人在此不再赘述。

二、被告人具有坦白这一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51日,被告人吴X被传唤至公安机关。当时吴X只是有作案嫌疑,公安机关尚未掌握其犯罪行为。但是,吴X一到公安机关,没用办案人员讯问,就积极主动地将自己所参与盗窃的全部事实(包括时间、地点、次数、数量、同案犯等详细情况)一五一十地供述出来,在今天的法庭审判上也是如此。这一点与百般狡辩抵赖、尽量隐瞒掩饰自己罪行的行为相比,体现出了其更小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

三、被告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

被告人吴X参与了八次盗窃行为(涉及金额为4701元),在这些行为中,起核心作用的是王X,从打电话跟李XX约好时间地点,到谈价钱、接钱、分钱,基本上都是王X实施的,吴X只是参与了盗窃行为。所以他在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

四、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积极主动承担罚金

在整个诉讼过程中,从被公安机关传唤到今天的法庭审判,被告人吴X都是积极认罪,对自己的供述没有任何的反复,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同时,吴X虽然经济上很困难,还是很积极主动地承担罚金,已经筹集并预交了罚金8000元。

五、被告人没有前科,社会危害性较小

被告人吴X本来也是一个老老实实的打工者,从来没有做过任何违法乱纪的事。这次的犯罪对他的一生都影响重大,教训深刻。通过这一段时间尤其是在看守所期间的反思,吴X已经深刻地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对自己所犯罪行懊悔不已,决心从此之后一定要干干净净做事、本本分分做人;要坚决改过自新,绝不能再重返迷途。

总之,辩护人认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X构成盗窃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正确的,但同时认为被告人依法具有上述多项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其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不大,恳请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上述辩护意见并能对其适用缓刑,给被告人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辩护人:孙志律师  

201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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