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结果:本案律师根据案件情况作的是无罪辩护,虽然法院表面上没有支持,但事实上采纳了辩护意见,在被告人拒不认罪、拒不赔偿的情况下,法院一方面判处有罪,另一方面判处十个月的管制。
刑事辩护词及附带民事诉讼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陈XX委托,安徽陈有志律师事务所指派孙志律师担任陈XX故意伤害案被告人陈XX的一审辩护人及附带民事诉讼的代理人。介入本案以后,辩护人(代理人)详细查阅了案卷材料,又参加了今天的法庭审判。辩护人(代理人)认为:指控被告人犯有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罪名不能成立;附带民事诉讼中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具体辩护和代理意见如下。
一、刑事部分——被告人犯有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一)、被害人的伤是如何形成至少存在三种可能——打伤、推到摔伤和自己撞伤,证据之间相互矛盾
从检察机关起诉材料看,能证明被害人的伤是如何形成的共有六份证据,即公安机关询问以下人员而制作的六份询问笔录:被告人陈XX、被害人卫XX、证人周XX(卫XX继子)、证人吴X(陈XX之子)、证人申XX、证人张X。从该六份笔录来看:1、被告人陈XX所述是被推到摔的;2、被害人卫XX陈述是用夹钳打的;3、证人周XX红证言证明:伤既不是打的,也不是被推到摔的,至于什么时候以及是如何形成的没有提及;4、证人吴X证言证明:听其母说可能是摔的,卫XX说是打的,具体情况他也不知道。即使二人曾一起摔倒过,也不能推导出伤害是这次而不是卫自己跑时摔倒而形成的;5、证人申XX证言证明:卫的伤既不是陈打的,也不是被陈推到摔的,而是卫自己跑时撞到墙上碰的;6、证人张X证言证明:卫的伤既不是陈打的,也不是被陈推到摔的,而是卫自己跑时摔的。总之,从证据情况来看,被害人的伤是如何形成至少存在打伤、推到摔伤和自己碰伤三种可能,证据之间相互矛盾。
(二)、现有证据证明被害人自己撞伤的可能性最大
上述证据中,能够证明被害人是被推到摔伤的只有被告人陈XX的供述,能够证明是被打伤的只有被害人卫XX陈述,而能够证明是自己摔伤的证据有证人申XX及张X的证言。证人申XX证言能证明如下几点内容:1、陈、卫二人打架时,申时祝共拉了两次架,在整个过程中,陈既没有用夹钳打卫,二人也没有因推拉而摔倒;2、第一次打架时卫手里没拿菜刀,胳膊也没流血,也没有用手抱着胳膊;3、第二次打架时卫手里拿着菜刀,拉开之后看到卫用手抱着胳膊;4、证人亲眼看到卫XX是拿刀追陈XX时自己没跑好撞到墙上的。“老周老婆(卫)拿着菜刀追陈的时候,我正好回头看老周老婆,看见她冲过来时好像没跑好,在常XX家的房子墙上擦了一下,没墙挡住她就摔倒了,这时我正好把她拦住。”墙的位置也符合是撞伤的实际情况。从笔录来看,卫是从西往东跑,墙在北面,正好会撞到左肘。5、证人听说卫的伤是自己在墙上碰的。“第二天听说老周老婆去医院了,我问陈XX怎么回事,陈XX说可能是她自己碰到墙上的,碰的。”归纳上述几点,该证人证言证明了这样一个事实:二人第一次争执被证人拉开之后,并没有受伤;卫XX在拿着菜刀追陈XX时,不小心撞到了墙上,把胳膊撞伤了。证人申XX作为整个过程的目击者和拉架着,同本案没有利害关系,对案件的陈述相对更客观更全面更详细,其可采性更强。证人张X的证言进一步印证了上述内容。
(三)公安机关对陈XX的询问笔录不能作为认定有罪的证据
第一,即使该笔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也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纵观本案,能够证明被害人是由于二人在互推中倒地受伤的证据只有一份被告人供述。
第二,被告人陈XX否认该笔录内容。从法庭审理情况来看,被告人说自己当初在公安机关的几次陈述都不是这样说的,而是说卫XX在跑的时候在墙上碰的。该笔录是在2008年6月左右办案人员王XX拿着她的手在笔录上按的指印,自己并不识字。当时也只有王XX一人,刘X、解X也不在场。笔录也不是当时写的,而是事先就写好的,王说2007年6月26日刘X所做的笔录不清楚,现在重写了一份,时间还让写2007年6月26日。
第三,该笔录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的确存在疑问。该笔录中被告人文化程度为小学,而事实上没上过学,系文盲。在笔录的最后,办案人员问:以上笔录已向你宣读,和你说的是否一样?陈答:和我说的一样。我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明确规定,公安机关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笔录经嫌疑人核对无误后,应当由其在笔录上逐页签名(盖章)、捺指印,并在末页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或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试想,如果该笔录内容真实,被告人系小学文化,公安机关该笔录的制作程序上就存在着问题,应由当事人自己核对,或者至少要问一下当事人有没有阅读能力;如果程序上没有问题,那么在内容上(小学文化)真实性就值得怀疑。这从一个侧面也能证明被告人陈XX所述的笔录如何形成是有可能的。
总之,被告人犯有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二、民事部分——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
(一)、由于被告人在刑事上不构成犯罪,所以在附带民事上也无需承担责任(不再赘述)
(二)、即使被告人构成犯罪从而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的部分请求也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1、关于残疾赔偿金
原告自行委托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该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证据适用,残疾赔偿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鉴定对一般人身损害适用《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标准(以下简称为工标),显然是错误的。该标准是由劳动行政机关对于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劳动者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依据,用于工伤或职业病患者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而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进行伤残鉴定应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以下简称为道标)。两个标准适用于不同的领域,是两个不同体系的评价,工标的评残标准大大宽于道标。肢体受到损伤工标十级、九级伤残如果按照道标就根本不构成伤残。
2、交通费和医疗费,对于缺少证据证明因受到伤害而支出的部分不应赔偿。
3、鉴定费
伤残鉴定是由原告自行委托,且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所以由原告自行承担;伤情鉴定不是由被告人的行为所致,所以不应由被告承担。即使构成犯罪,该鉴定费也不需要当事人承担。
4、关于其他费用
误工费、护理费,没有证据证明误工或护理的时间以及因误工或护理而减少的收入;营养费,没有需要加强营养的证据;精神损害抚慰金,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没有精神损害抚慰金。对于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的部分不应赔偿。此外,即使被告人构成犯罪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由于原告也有过错,也应减轻被告人的赔偿责任。
总之,辩护人(代理人)认为:指控被告人犯有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罪名不能成立;附带民事诉讼中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以上辩护及代理意见如无不妥,请合议庭采纳。
辩护人:孙志律师
2009年3月13日 |